規範“以人查房”先分是官是民
2013-02-26   作者:魏文彪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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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頻發的“房叔”、“房嬸”事件,令住房信息系統成為一些官員的夢魘。近段時間,一些地方&&了房屋信息查詢規範,這些規範對輸入人名查詢名下有多少套房的“以人查房”方式作出專門約束,這在此前已&&的規範中並不多見。
  部分地方所以&&規範嚴禁“以人查房”,據稱是為了保護公民住房信息安全與隱私。公民住房信息確屬公民隱私範疇,保護公民隱私確應將保護其住房信息包括在內。不過與此同時也需看到的是,官員的隱私權儘管也受法律保護,但是其隱私權卻應當適當受限。因為要確保官員廉潔,公眾就必須對官員進行監管,而公眾要能對官員廉潔情況進行監督,就應允許民眾了解其包括住房在內個人財産情況,如此才會有利於公眾監督。
  嚴禁“以人查房”,雖然有利於保障公民住房信息隱私,但卻會對民眾監督起到影響與妨礙作用。顯而易見的是,如果公民可以查詢官員擁有住房情況,必定會對官員腐敗行為起到威懾與遏製作用。如果民眾不能查詢官員擁有住房情況,則部分官員或許就會愈加膽壯地實施腐敗行為。
  其實,如果官員名下的房産真正是經由正常途徑獲得,也就不用害怕他人知曉。唯有相關房産是經由腐敗手段獲得,才會害怕民眾查詢。給予民眾查詢官員擁有房産情況的渠道,則有利於通過民眾監督與舉報發現那些經由腐敗牟取房産行為。近段時期以來,部分網民舉報的諸多“房多多”,其中不少人就已被發現存在腐敗行為。如果一刀切地禁止“以人查房”,一些“房多多”的腐敗行為或許就不會這麼早被暴露,反腐敗的成效就難免要受到一定的影響。
  一方面公民的住房信息隱私確需受到保護,另一方面官員擁有住房情況又有必要受到公眾的監督。在這種情形下,對“以人查房”,各地應當採取“分而治之”的辦法,即對於普通公民的住房信息,除房産擁有者本人與利益相關人及特定機關外不允許查詢,而對於一定級別以上官員,則應當允許民眾對其住房信息進行查詢。如此才會既有利於保護公民住房信息安全與隱私,同時又更好地促進反腐敗鬥爭與廉政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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