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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下半年以來,頻發的“房叔”“房嬸”等事件令住房信息系統成為一些腐敗官員的夢魘。近段時間,一些地方加緊&&了房屋信息查詢規範,這些規範對輸入人名查詢名下有多少套房的“以人查房”方式作出專門約束,這在此前已&&的規範中並不多見。(2月18日南方都市報) 筆者認為,“以人查房”既有利又有弊,是把“雙刃劍”,在執行過程中有必要權衡利弊,最終實現揚利除弊。 説其有利,是因為對“以人查房”作出專門約束,是對市民個人住房信息安全的保護,也是對個人不動産隱私的保護。“以人查房”暢行無阻,會侵犯公民合法權益,許多國家已對“以人查房”作出了嚴格的控制。 説其有弊,是因為此舉等於變相保護一些腐敗官員的非法所得房産。這樣,腐敗官員的房産信息,不再可能進入公眾的監督視線。這些腐敗官員可以高枕無憂,不必惶惶不可終日了。甚至因為有了這種保護,在腐敗的路上越走越遠。 現實生活中,一些腐敗官員的非法收入,大多變現為購買大量的房産。一旦公眾監督視線指向腐敗官員的房産信息,這些腐敗官員往往因此落馬。自2012年10月廣州“房叔”蔡斌被媒體曝光後,各地“房多多”層出不窮,從“房叔”、“房嬸”到“房爺”、“房姐”、“房妹”,房産套數一個比一個多。日前,廣東陸豐又爆出一名“房警”,有人舉報陸豐市公安局原副局長趙海濱擁有192套房産。由此可見,對“以人查房”作出專門約束,等於關閉了公眾監督腐敗官員房産信息的大門。 面對約束“以人查房”這把雙刃劍,如何揚利除弊呢?筆者認為,首先,官員房産信息不能納入保護範疇。這是因為,政府官員手中掌握着大量的公共資源,有可能利用這些公共資源謀取私利;與此同時,官員手中掌握着各種權力,有可能利用權力進行權錢交易。其次,一些腐敗官員因房産信息被曝光後而落馬,引發了各界對官員家庭財産的關注。鋻於從房産信息反腐的有效性,在今後推進實行官員財産公示制度的過程中,應考慮以房産信息公開作為官員財産公開的突破口。 只有從制度上注意以上兩個方面,才能把握好約束“以人查房”的行為,讓這把雙刃劍揚利除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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