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醫保繳個稅弱化社保水平
2013-02-06   作者:徐立凡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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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日前在官方網站解答政策時&&:個人繳納的大病醫療保險金不能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多數網友對於大病醫保須繳個稅&&不能理解。
  大病醫保該不該繳個稅?要先看是否符合稅收法定原則。徵稅權必須限定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才具有正當性。但就現實而言,將所有徵稅權利和納稅義務都用明確法律文體確定下來,還做不到。
  但是,這個依據足夠支持大病醫保繳個稅嗎?徵稅的目的在於持續提供可靠的公共服務。這是體現稅收公平的一個重要方面。大病醫保,特別有利於中低收入群體獲得應有的公共醫療資源,對這一本來有助稅收向公共傾斜的政策加稅,只能起到相反作用,只會弱化社保水平。
  而且,從大病醫保的本質來看,屬於國家財政對於需求群體的補貼,並不屬於個人收入。個人也無法自由支配這一有前置條件才可獲得的補助。將其視為工資、薪金收入的一部分並計入徵稅範圍,更像是強制購買保險。
  個稅法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表明這些項目屬於基本社會保障。大病醫保事關生死,何以不能視為基本社會保障?儘管近年來基本醫保已覆蓋城鄉,但是,有了大病不敢看、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問題仍然十分突出。將大病醫保列入基本醫保,是大勢所趨。
  事實上,近年來決策層已多次&&,要拓展延伸基本醫保功能,下決心將基本醫保納入全民醫保。一些地方也已經實施了類似政策。在政策導向十分明確的情況下,至少應該將大病醫保免繳個稅列為儲備政策並積極籌備,以響應醫改方向,而不是繼續強調繳稅的必要性。
  還要看到,即使大病醫保繳個稅的主要依據“個稅法”,也有檢視和調整的需要。改革既需要合理的頂層設計,也需要一個個細小環節的適應配合。作為調節財富的一個細節,大病醫保免繳個稅,何以不能未雨綢繆?
  日常生活中,人們總能聽到稅收“應徵必徵”。但是,總是看到“必徵”的嚴肅性,而少見到對“應徵”的認真研究。面對大病醫保須繳個稅引發的爭議,有必要想一想:在“必徵”的同時,哪些是“應徵”的,哪些是該免的。這將決定着稅收的公眾配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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