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客運保險的下一步怎麼走
2013-01-22   作者:陳汝安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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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3”甬溫線特大交通事故後,有保險公司推出“高鐵險”等火車意外傷害險,投保人可以根據意願選擇保險責任、保險金額。
  可以參照我國長途汽車票的保險制度,將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從火車票中分離出來,單獨發售並簽發保險憑證;也可參照國外的經驗,在我國建立鐵路旅客責任強制險制度,即強制鐵路部門購買旅客人身意外傷害責任險。
  鐵路責任強制保險建立後和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配套使用,組成鐵路客運的“雙險”制度。

  去年11月,中國政府網公布國務院第628號令,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廢除《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至此,這項已經實施61年因強制要求火車旅客按照票價2%的價格購買“人身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而備受爭議的規定即將退出歷史舞&。日前,火車票價普降0.5元到數元不等,所降部分就是所謂的強制保險費用。
  1951年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頒佈了《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規定“旅客之保險費,包括於票價之內,一律按基本票價2%收取,賠償責任限額為1500元”。1959年,因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業務由中國人民銀行接辦,財政部和鐵道部發布了《關於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自1959年起由鐵路接辦的聯合通知》,規定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由鐵路局接辦,保險費包括在票價內,對旅客不另簽發保險憑證。1992年6月1日,鐵道部發布《關於提高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的通知》,將賠償責任限額提高為2萬元,不論坐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責任限額一律規定為人民幣2萬元。
  《強制保險條例》是在五十年代初期作為過渡性制度建立起來的。在當時社會經濟水平不高,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公民維權意識淡薄的情況下,這種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的存在符合歷史需要。
  總的來説,鐵路強制意外保險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強制性。這種保險並不是出於旅客本人的意思,而是由國家強行規定的。不論旅客是否自願,只要是購買了火車票,並且持票進站加剪之後,這種保險關係也就成立。
  二是一律性。凡是購買了火車票並持票加剪之後上車者,不分年齡、職業、性別、社會地位、身體狀況,一律都在強制保險的範圍之列。
  三是時間性。保險有效時間是十分明確和確定的,即從旅客持票加剪進站之後開始,到旅客乘車抵達旅程終點站繳銷車票出站為止。
  四是固定性。在我國,其它種類的保險,根據投保人投保數額確定的不等性,其賠償的金額也是不相等的,而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的賠償金額是事先規定好的,不論旅客本人所乘車次、座別、職業、年齡等有何差異,賠償金額都是固定的。
  鐵路強制保險的上述特點造成了現實中的一系列問題。例如,強制旅客購買保險違反了保險法確立的保險自願原則;賠償金額過低,現在的動車票價動輒幾百上千元,其中包含的2%的保險費就有幾十元,考慮到商業保險的賠償比例,鐵路強制保險的賠付比明顯偏低,實際上違反了等價有償原則;鐵路部門未對保險做出任何説明,車票中也未註明保險條款,也就是説旅客的知情權被侵犯,絕大多數的旅客對於火車票價中包含保險費並不知曉。
  社會不斷發展,經濟水平不斷提高,鐵路科技日新月異,我國法律也逐步完善,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制度雖然也做出了相應的部分修改,但是並沒有跟上經濟、法制的步伐,更是無法滿足現實的需要。隨着改革開放的深入,旅客意外傷害強制險的制度缺陷越加明顯。
  1987年和1989年,我國相繼廢除了輪船和飛機的類似保險,由旅客強制保險改為自願保險。1993年飛機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改為獨立於機票的“航空意外險”。2001年,輪船旅客意外傷害險也改為非強制險。在公路領域,隨着《道路運輸條例》的實施,目前長途汽車票和保險票已基本實現分離。然而鐵路“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費”卻得以延續。
  幾年前的“723”甬溫動車追尾事故使《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進入普通民眾的視界.對此多位學者上書國務院法制辦,建議廢止該條例。幾經努力,該條例終於在今年退出歷史舞&。廢止後,有關鐵路旅程中的人身安全保障措施出現空缺,商業保險有可能乘虛而入。
  實際上,“723”甬溫線特大交通事故後,便有保險公司借機推出“高鐵險”等火車意外傷害險,投保人可以根據意願選擇保險責任、保險金額。目前,各類保險公司均有多種出行意外傷害保險可供選擇。
  另外,可以參照我國長途汽車票的保險制度,將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從火車票(鐵路旅客運輸合同)中分離出來,單獨發售並簽發保險憑證;也可參照國外旅客運輸領域的承運人責任險制度的經驗,在我國建立鐵路旅客責任強制險制度,即強制鐵路部門購買旅客人身意外傷害責任險,如鐵路部門對旅客人身意外傷害負有過錯或過失責任,即由保險公司理賠。
  鐵路責任強制保險建立後和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配套使用,組成鐵路客運的“雙險”制度,以便更有效、更大程度分散運輸事故的風險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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