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閃離”閃出的財産糾紛怎麼辦
2013-01-22   作者:王景龍 孫艷 石井川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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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閃離”源於“閃婚”,是指婚姻關係中一方或者雙方在結婚後很短時間內就要求離婚。出於分房等福利、出於找到舒心工作崗位等各種利益的考慮,出於應付父母情感,一些年輕人採取了“閃婚”,春節往往是“閃婚”高峰期。而“閃婚”過後,預期的目的已經達到或者不可能達到,“閃離”者往往因為缺少感情基礎而分手,所以,春節後往往又是“閃離”的高峰。
  “閃婚”、“閃離”,引來很多的糾紛,其中的一大麻煩就是財産糾紛,這些糾紛如不及時得到處理,勢必給社會的和諧帶來負面的影響。具體到財産糾紛中的問題,包括“閃離”時的禮金如何分,互贈禮物退不退,裝修的房屋、陪嫁的轎車以及房産怎麼處理?我們可以通過一些典型案例的分析來看。

  迎合父母“閃婚閃離”所收禮金應如何分

  王剛和張蘭是一對大齡男女青年。王剛和張蘭結合,主要是出於父母要求其盡快結婚,為了在春節回家時對父母有個交代。王剛通過上網和張蘭結識後不到一個星期就登記結婚了。雙方接觸時間短,相互了解不多,沒有婚姻基礎。王剛帶張蘭回家探望完父母歸來,第二天就和張蘭離婚了。可謂之“閃婚閃離”。
  張蘭是外地人,孤身來與王剛結婚,在當地沒親友。舉行婚禮前和舉行婚禮時,來祝賀的都是王剛的親朋好友。他們結婚時沒有買房,沒有買車,離婚出現的主要是“禮金”的分割糾紛。
  王剛認為,張蘭是外地人,在本地無親朋,結婚來送禮的,都是他的朋友、同事、同學。這些朋友、同事、同學他們結婚時,他都去祝賀送過禮。他結婚時,朋友、同事、同學來送禮,是禮尚往來。況且有的禮金是結婚登記前幾天送的。為此禮金應屬於他個人所有,張蘭無權要求分割。而張蘭認為禮單上寫的是祝賀她和王剛的“新婚之喜”。就是結婚登記前張蘭收的禮金,送禮人也是説送給她和王剛的。既然是祝賀二人的,就應當有她的份。 
  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民法通則〉》若干意見(試行)》第一百二十八條等規定,禮金是親友對新婚夫婦二人的一種傳統祝賀方式,其本質是親友自願將現金交與二位新人所有,是一種贈與。這種贈與是基於雙方舉辦婚禮的祝賀,很難認為這種贈與是給夫或妻一方的。因此,應視為是對雙方的贈與。除非贈與一方有明確&&,禮金是給新郎或新娘一方,原則上禮金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産。如果贈與發生在結婚登記前,也要看贈與人的意思&&。如對二人的祝賀並非一人,儘管接受對象為一人,接受方並非唯一的受贈人,實際仍是雙方。因此,如贈與人無明確&&,王剛婚前婚後接受的禮金張蘭都有權分割。 
  為分房“閃婚閃離”互贈禮物應否退

  柳承斌所在的單位要給新婚的男女職工分房。柳承斌為分到房子急於找一個對象結婚。一次去理髮廳理髮,他認識了發郎女韓小紅,為了討好韓小紅,他先後花三萬多元給韓小紅買了金銀首飾,韓小紅答應與其建立戀愛關係。一個月後雙方結婚。房子到手後,不足一週,柳承斌以韓小紅無文化、家居農村負擔重等提出與她分手,二人閃離。
  因為房子是柳承斌在婚前得到,登記的是柳承斌,房款是柳承斌個人支付的,離婚時韓小紅沒有分到房子。這點,韓小紅認了。可讓韓小紅沒有想到的是,柳承斌還想追回贈與她的金銀首飾。 
  根據《合同法》第十一章有關贈與合同的規定,一方送與另一方金銀首飾,對於發生在戀愛期間的,贈與人贈與時的心態,一般是基於討好受贈人或增進與受贈人之間的感情。受贈人答應與贈與人締結婚姻關係,贈與人的目的已經達到,因此贈與人不得要求返還贈與的物品。如果贈與人贈與的金銀首飾是為完成婚禮儀式或者某種場合,贈與人的心態是基於相信雙方可以長久共同生活。但婚姻關係的迅速解體使得贈與的期望落空,贈與的前提不復存在,可以要求返還。但柳承斌要求韓小紅返還戀愛期間贈與的金銀首飾則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找跳板“閃婚閃離”裝修的房屋咋辦

  孫龍勝是一個來自農村的義務兵,他是個按政策由政府統一安排的最後一批退伍兵。為了在城里落戶安排工作,他急於在城裏找個女人當跳板。他通過網聊,認識了城市女青年何晴。與何晴結婚後,孫龍勝如願以償,落戶到了城裏,在城裏安排了工作。上班後不久,結婚不到半年,孫龍勝就以何笨、不會來事、感情不和與她閃離。何晴和孫龍勝結婚用的房子是孫父母的,但是何晴的父母出錢裝修的。何晴的父母出了五萬多元,雇人給老屋鋪了地板,吊了天棚,換了門窗,粉刷了墻壁。 
  根據《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六條中的規定,何晴父母對孫龍勝父母老屋裝修的行為屬添附。
  添附是所有權取得的一種方式,包括附合、混合、加工三種形式。該添附屬於附合中動産與不動産的附合,構成有三個要件:1、必須是動産與不動産相結合,即動産附在不動産上。2、動産需為不動産重要部分,即動産與不動産結合後非經毀壞或變更其性質不能使其分離,同時動産與不動産的結合不能為暫時的結合。3、動産與不動産分別屬於不同的所有人。依民法原理,價值小的物與價值大物混合附合,新物所有權應歸價值大的一方,從物與主物附合,新物應歸主物所有人所有,動産與不動産結合後,應由不動産所有權人取得動産的所有權,動産所有權消滅。但取得所有權的一方應給失去所有權的一方適當的補償。
  因此,何晴的父母可以要求房屋的所有人孫龍勝的父母適當返還裝修所花費的實際費用。 

  尋靠山“閃婚閃離”父母給與的房屋轎車怎麼處理

  齊宏大學畢業來某市發展,進了某機關。但因為沒有根基,一直得不到提拔、重用。於是他把工夫下在了本單位某局長女兒崔莉莉身上。崔莉莉長得不好看,年近四十也沒有嫁出去。正愁找不到白馬王子的局長全家,當然同意。齊宏的父母給齊宏貸款買了房屋,局長為女兒陪送了轎車。
  婚後不久,假日,局長開贈與女兒的轎車拉妻子、女兒、女婿外出旅游,不幸遭遇交通事故。高速路上,轎車被突然轉彎逆行的貨車撞毀,貨車司機當場死亡,局長重傷後,搶救無效死亡。處理完局長的喪事,失去靠山的齊宏與崔莉莉“閃離”,去外地發展。離婚時崔莉莉要求分割齊某的房産不成,以轎車在婚後使用中毀損要求齊宏給付轎車款的一半。
  根據《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第七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産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等中的規定,齊宏父親貸款給齊買的房屋應屬於齊的個人財産。局長贈與女兒的轎車應屬於崔莉莉的個人財産。婚前個人財産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産抵償的,不予支持。齊宏與崔莉莉離婚,崔莉莉要求齊宏給付轎車款的一半,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注: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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