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工作人員“下海”也要遵循“冷凍期”
2012-12-26   作者:熊錦秋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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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4日,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修訂草案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在被監管機構任職做出明確規定,證監會人員在職期間或離職後規定期限內不得在被監管機構任職。筆者認為,築牢證監會與監管對象間的防火墻無比重要,也無比正確。
  《公務員法》第102條有對公務員離職下海的冷凍期規定,目前證監會是具有行政職責的事業單位,其中乾部也被視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辭職下海理應同樣遵循《公務員法》有關冷凍期規定。
  不過,對證監會工作人員下海還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問題。目前證監會人員辭職到被監管機構擔任督察長、合規總監、首席風險官等,市場人士認為這也應該經過一定的冷凍期才能下海,但證監會有關負責人曾對此解釋:被監管機構的上述職務有特殊性,他們主要是合規監管、風險管理,而不是經營性業務,甚至也不是一般公司決策層管理性業務,所以證監會工作人員離職後經過批准可以擔任督察長、合規總監、首席風險官等職務。
  筆者認為,對這些特殊情況不經過冷凍期就可特許任職,同樣不妥。公務員辭職下海的冷凍期規定,主要是為了防止公職人員利用其在職時的影響力下海牟取私利。證監會工作人員不經過冷凍期就直接到被監管機構擔任要職,儘管其職責是這些公司的合規監管、風險管理,但是,他們畢竟已經是被監管機構的人、而不是證監會的人,發揮作用是基於這些公司主體內部的角色定位,領取年薪超百萬的報酬也是從這些公司領取,他顯然從下海中獲取了巨大利益。
  而且,證監會工作人員下海到被監管機構,要真正發揮作用受到不少局限。按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長管理規定》,督察長履行職責,應當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在公司、股東的利益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發生衝突時,優先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只是,督察長無論是從聘任、考核乃至薪酬決定,都是由基金公司董事會來決策,與基民毫不相干,如此督察長又如何會主動為基民負責?或許他更願意為基金公司負責,最終還是可能會步入拿人錢財、替人消災的俗套。目前基金偽市場主體地位之所以形成,與監管不到位有巨大關係,而其中深層次的原因確實值得思考。
  筆者以為,真要發揮證監會辭職人員的專業特長,讓其在被監管機構任職,以提升這些機構合規管理水平、防範經營風險,不如學習匯金公司的做法。匯金公司有個制度創新就是向入股國有銀行派出股權董事,這些董事多數時間在銀行上班,它參與銀行董事會決策、但不參與日常管理事務;派出董事的人事關係留在匯金,其薪酬由匯金支付。
  借鑒匯金派出董事的思路,可以由證監會直接派員擔任合規總監、督察長、首席風險官,從事日常的公司合規監管、風險管理等工作,但是其工作考核、工資決定和人事關係都保留在證監會。事實上,對被監管機構實行合規監管、風險管理等工作,有些也是證監會的應有職責,讓證監會人員到一線監管,只不過是把監管關口前移,或者説實行嵌入式監管而已。當然,為減輕證監會經濟負擔,可向這些被監管機構收取一定年費,作為派駐人員的部分薪酬,讓“羊毛出在羊身上”。
  總之,監管者應該築牢與被監管機構之間的防火墻,如此才能確保監管者的公正性和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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