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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修正案草案刪除了現行法第47條中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以及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産值的30倍的內容。同時規定,補償資金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和實施徵地。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有了新進展,探索補償市場化、安置多元化,朝着有利於農民權益保障的方向發展是好事。隨着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出現的問題越來越多。今年,11月2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終於邁出了最重要的一步。
值得注意的是,因為涉及利益眾多,在徵地範圍、程序、補償方式上存在諸多爭議,土地管理法修訂的重點集中於如何提高徵地補償。當然,有妥協是正常的,因為財稅體制方面的難題,地方政府現階段只能靠土地增值獲得更多收益。從地方政府手中拿出更多的錢來補償農民,提高補償至少比原標準有進步。 按照現行的土地管理法,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産值的30倍。這在很多地方意味着,對一畝地的徵收補償款一般情況下不超過6萬元,有的地方甚至低至1萬元~2萬元,這嚴重損害了農民的利益。刪除按土地原有用途補償和30倍補償上限的規定,當然是進步,但是所謂新的市場標準如何確定、誰來認定,將成為新的問題。 土地補償資金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和實施徵地的規定,固然體現了尊重農民權益的姿態,但如何落實和執行是個問題。如果沒有配套的政策和法規,強制徵收或許仍將不可避免。按照草案規定,農民依舊無法享受到土地增值帶來的收益。土地市場收益不能僅僅被地方政府獨自佔有,既然農村土地是集體土地,那農村集體的組織應該分享到土地增值的收益,並通過再次分配讓農民獲益。當前我國一些地方在進行的探索,譬如以土地入股等方式讓農民持續獲益,無論經驗還是教訓,都應該有制度的吸納和回應。 土地管理法只是原則性的規定,如果沒有細則的完善,農民在徵地範圍、補償標準的制定等問題上依然會吃虧。進步肯定是點滴匯聚而成,當下至少可以做到讓農村土地和城市土地享有同價同權。實際上,農民的土地之所以長期以來被廉價徵收,根本就在於手上的權利保障不足。賦權於農民,讓農民在土地徵收、補償等問題上有更多的發言權、談判權,增強博弈能力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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