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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日前正式發布的《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提到,允許上市公司使用閒置募集資金購買安全性高、流動性好的投資産品,比如固定收益類的國債、銀行理財産品以及其他投資産品等。 對於這一規定,筆者認為出發點是好的,表明了管理層活躍市場、增加市場資金的意願,有助於提高上市公司的資金使用效率,特別是對那些超募而暫時又沒有實業可投資的新上市公司而言,資金找到了規範的出路,因此所起到的作用是正面的。 尤其是,目前銀行理財産品收益率超過同期存款利率,上市公司用閒置資金購買理財産品,收益顯然比閒置在活期賬戶上來得更為划算。 然而,投資畢竟有風險。因此,監管層就為上市公司套上了一個“緊箍咒”:購買的投資産品必須是安全性高、流動性好的,如固定收益類的國債、銀行理財産品等。同時,為了保證資金安全,增加了投資産品發行主體應提供保本承諾,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正常進行,投資産品不得質押、專用結算賬戶不得用於其它用途等規定 筆者認為,怎樣處理募集資金,公司有自主權。當下宏觀經濟不太景氣,企業投資擴大再生産意願降低,而固定收益類産品則增速歷年來最高,就目前來看風險可控,收益穩定,上市公司用閒置的資金去投資,是不錯的資金去向。 當然,如果上市公司過分的、不理性的購買理財産品,投資者也會做到用腳投票——這顯然是對上市公司套上了另外一個“緊箍咒”。因此,這就要求上市公司在熱衷於從事金融投資的時候,不能本末倒置,如果一味地放棄發展主營業務,沉迷於理財,由此産生的投資風險不可小覷。 當下,市場曝出數起銀行理財産品糾紛案,將銀行理財産品的風險擺在了投資者的面前。鋻於此,銀監會還下發了《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代銷業務風險排查的通知》,要求各金融機構全面排查代銷第三方産品的業務。因此,這就要求上市公司擦亮眼睛,對各類投資産品加以甄別,不讓投資産品迷了眼。 除了上市公司要做到謹慎、規範,監管層也有必要進一步加強監管。對此,業界提出幾點建議,包括強化閒置募資理財的責任制,一旦閒置募資理財出現投資虧損,必須追究決策者的責任;限制有募資理財(包括自有資金理財)公司的再融資行為,以抑制其圈錢衝動。 總之,上市公司一定要做到所投資産品是安全性高的、流動性好的,一定要讓全體股東的資金安全有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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