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改革一小步市場制度完善一大步
2012-12-25   作者:沈明  來源: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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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還剩最後7天,根據退市新規的要求,深交所已暫停上市的16家公司將面臨“生死判”。昨日(12月24日),第一批4家公司終於等到了結果。其中,兩家歡喜兩家愁,*ST丹化、*ST方向股票恢復上市申請事項獲得審議通過,而*ST炎黃、*ST創智未獲通過,將終止上市。這意味着退市制度改革終於邁出了實質性的一步。
  退市制度改革是從根本上保護廣大投資者切身和長遠利益,對於我國證券市場是一個長期利好。監管層一直高度關注着退市制度改革和完善的進程,證監會主席郭樹清日前在安排歲末年初的6項重點工作中還特別強調要做實做細各項工作安排,穩妥有序推進退市工作。
  我國證券市場於本世紀初就開始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至2011年,滬深交易所已依法終止了45家公司股票上市。而此次退市的兩家公司,是延續原有退市制度下的正常退市。
  縱觀國際成熟資本市場,公司退市是一種十分普遍和正常的市場行為。根據有關統計,美國納斯達克每年大約有8%的公司退市,而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的退市率為6%。2009年紐約交易所新上市公司94家,退市212家。可以説,上市公司“有進有退”是一種正常、常規的現象。
  目前市場中,部分投資者熱衷於炒作績差公司和所謂的殼資源,主要原因是我國證券市場上一些績差公司不斷演繹着“起死回生”的傳奇,這種狀況助長了投資者非理性的投機跟風行為。我們有理由相信,當退市制度真正嚴格執行起來,將“不死鳥”掃地出門的時候,投資者的價值投資、理性投資、長期投資等正確投資理念也將隨之建立起來。
  改革和完善退市制度,無疑將有利於優化我國上市公司的治理,打擊和防止上市公司高層掏空公司、操縱股價的行為;有利於提高我國上市公司的整體質量,優化我國資本市場資源配置;有利於規範證券市場運行,增強對上市公司的約束力;也有助於我國上市公司參照相應的法律法規,加強對自身經營的約束與管理,注重考慮投資者的切身利益,減少違法行為的發生,從而有效維護市場的安全運行。
  同時,我們也可以看到,監管部門並沒有將退市公司“一棒子打死”,而是建立了更切合實際也更為人性化的重新上市制度。在堅決清除績差公司的同時,重新上市制度的建立,為持續經營能力和公司治理水平顯著改善的退市公司重返集中交易市場提供了可能,也為A股市場優勝劣汰的“循環系統”補上了重要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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