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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12月21日發布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放鬆對上市公司閒置募集資金的限制,允許上市公司使用閒置資金購買安全性高、流動性好的投資産品,包括國債和銀行理財産品等。 毫無疑問,這項新政策有助於提高上市公司的資金使用效率,尤其是對超募又暫時沒實業可投新上市的公司的資金而言是有正面作用的。但請注意:買安全性高、流動性好的投資産品,國債投資符合這一標準,買國債無可挑剔,但投資銀行理財産品就值得探討一下了。因為,針對近期銀行理財産品糾紛頻現,銀監會剛剛下發了《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代銷業務風險排查的通知》,要求各金融機構全面排查代銷第三方産品的業務。在這個時間節點上,應該説證監會放鬆上市公司去投資銀行理財産品是與銀監會通知精神自相矛盾的。 其實,對於銀行理財産品目前存在的諸多問題,銀監會等早有擔憂。之前,中行董事長肖鋼就在媒體上撰文指出,目前銀行發行“資金池”運作的理財産品,由於期限錯配,要用“發新償舊”來滿足到期兌付,本質上是“龐氏騙局”。這種擔憂並非杞人憂天,因為截至今年12月,銀行理財産品規模擴張到了6萬多億元,而同期新增信貸也不過5萬億元。目前以各種理財産品為由頭的“影子銀行”規模大概有24萬億元,相當於中國半年的GDP,最大“影子銀行”就是信託公司和商業銀行合作發行的銀行理財産品。過去5年來,銀行理財産品已從僅僅幾百種迅速增長到超過2萬種,這已經成為未來金融系統風險的潛在來源。比如:肖鋼提到的,在銀行理財産品中,有一種叫“資金池”的業務。“資金池”業務的最大特點是,通過期限錯配募集資金,以“短借長投”的方式展開運作,這必然造成借新還舊現象。在借新還舊過程中,如果持續出現項目收益不能覆蓋融資成本的情況,就會形成信託版的“龐氏騙局”,為了吸引大客戶,難免有金融機構在設計理財産品之初故意提高預期收益率,在推銷理財産品時也有意無意地誇大高利息,強調低風險,因而很難保證其安全性和流動性。 當然,我們不能以偏蓋全,認為所有的銀行理財産品都不安全可靠,問題是從過往的經驗和上市公司因委託理財導致血本無歸引發訴訟的案例有100多宗來看,為了追求利率的最大化,上市公司用閒置資金委託理財,都願投向利息高的銀行理財産品,而這類高利率往往又伴隨着高風險,這類産品往往都以房地産、股票、期貨等高收益高風險項目為投資標的。 因此,放鬆閒置募集資金的限制,更不能放鬆管制。筆者認為:首先應盡快&&上市公司閒置募集資金投資銀行理財産品的管理辦法。監管部門要對理財産品市場有更多的監管條例。其次,銀行方面,要以誠信為本,把客戶利益放在優先位置;強化信息披露,及時、準確、完整地在向客戶推銷産品的同時應揭示産品存在的相關風險,讓上市公司知曉高回報率的同時,還要考慮到高風險。第三,嚴控上市公司閒置募集資金投資品種的比例,比如:70%投資國債,30%投資高收益高風險的銀行理財産品。 只有這樣才能做到投資的是安全性高的産品,全體股東的資金安全才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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