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基金監管部近日發布實施《關於深化基金審核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及其配套措施,全面改革基金産品審核制度。該部門負責人&&,深化基金審核制度改革總體思路是:轉變審核觀念,取消基金産品通道制;簡化審核程序,縮短審核期限;實施網上審批,強化市場主體責任。
無論對於機構准入還是産品創新,都將盡量降低門檻、弱化審批,這些措施的&&,無疑極大地方便了新基金産品的面世與發行。這從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的角度來説,顯然是有必要的。但從投資者特別是基民的角度來説,這些做法難免讓人進一步擔心,在這種市場機制下,只會讓基金髮行生産出更多的劣幣,讓基金在低水平下進一步繁殖。
這種擔心顯然並非多餘。因為雖然之前有基金産品的通道限制,有相對嚴格一些的審核程序等,但因此面世的基金産品仍然多是一些平庸的産品,尤其是一些股票型基金,千篇一律都是靠天吃飯。而基金公司則是不管投資盈虧,旱澇保收,坐收豐厚的基金管理費。投資基金名義上是為客戶理財,實際上卻是在蒸發客戶的財富。很多投資基金的理財水平令人難以恭維。正是基於投資基金理財水平的現狀,進一步放開新基金髮行的結果,只能是使投資基金的理財水平進一步降低。
因此,從保護基民的利益出發,也是為了投資基金優勝劣汰、提高競爭能力的需要,基金髮行有必要提倡“優生優育”。雖然同樣可以取消基金産品通道制,簡化審核程序,縮短審核期限,實行基金産品網上申報與審核,但基金産品發行的門檻卻不能降低,甚至還要進一步提高。因為目前基金公司發行新基金的動力並非真的是替客戶理財,而是為了更多收取基金管理費,至於客戶的利益基本上被拋到了九霄雲外。因此,這種基金髮行越多,基民利益受到的損害就越多。讓這樣的基金大量發行,這不僅不是對基民負責的態度,也是對基金業自身發展的不負責。
那麼,該如何提高基金公司發行新基金的門檻呢?至關重要的一點是要體現“優生優育”的原則。
一是“優生”。優先批准那些投資能力較強、業績較好的基金公司的新基金産品,而對於業績虧損的公司,則暫停發行新基金産品。業績落後於大盤整體漲幅的基金公司,其新基金産品的審批應予以限制。當然,考慮到基金公司理財的側重點不同,對於股票投資能力強的公司,可優先批准其股票型新基金的發行;而債券投資能力較強的公司,則只批准其發行債券類基金。
二是“優育”。凡是新發行的基金産品都要有專門的基金經理來打理。因此,對於基金公司中存在基金經理“一拖二”、“一拖多”的現象,要控制甚至禁止其發行新的基金産品。比如,存在基金經理“一拖三”甚至更多的基金公司,要嚴禁其發行新基金。
當然,為了配合基金髮行“優生優育”措施的實行,有必要早日改革基金管理費的提取方法,將基金管理費的提取從目前的旱澇保收,改為按投資基金的效益來提取,減少基金公司為了更多提取管理費而一味追求基金規模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