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新股認沽權證須注意三個問題
2012-12-11   作者:皮海洲  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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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目前IPO處於“實事性暫停”的情況下,新股發行制度改革的話題又浮出水面。新股發行制度到底該如何改?目前市場人士提出了不少好的建議。不過,近日某專業媒體報道的一個消息更是令人欣喜。該報道稱,上交所研究新股發行方式,擬推發行認沽權證。在新股發行時發行認沽權證,投資者可在3年後行權,以此保證投資者的利益。
  雖然説該方案目前還只是處於起草階段,但從媒體報道後的輿論反應情況來看,發行新股認沽權證的方案讚多彈少,不少市場人士對此持肯定態度。
  發行新股認沽權證的方案之所以能獲得市場的普遍性認同,其原因其實很簡單,那就是發行新股認沽權證有利於抑制新股“三高”發行,同時也有利於抑制包裝上市之風。而這二者正是目前新股發行所面臨的兩大公害。一方面是新股高價發行,導致新股上市後破發,投資者的利益因此受到損害。據統計,在今年上市的154隻新股中,有近八成新股上市後破發;另一方面是由於新股包裝上市之風盛行,導致新股上市後業績頻頻變臉,上市新股成了A股市場的“地雷陣”。
  而新股認沽權證正是上述二者的“剋星”。因為不論是新股高價發行,還是包裝上市,其在股價上的反映都是股票價格被高估。隨着股票的上市,也隨着包裝上市新股上市後的業績變臉,這些股票在二級市場上的價格都會走低,甚至“破發”。並且發行價越高,其“破發”的可能性就越大。而一旦“破發”,投資者可以憑藉新股認沽權證按發行價將股票回售給發行人。如此一來,發行人就不得不將高價發行或包裝上市所募集的資金吐出來。因此,一旦發行新股認沽權證,發行人試圖通過高價發行或包裝上市來圈錢的招兒就不好使了,發行人弄不好就會偷雞不成反蝕米。
  不過,細節決定成敗。儘管發行新股認沽權證方案受到市場好評,但新股認沽權證的推出也需要解決一些細節方面的問題。在這方面,至少有三個方面的問題需要引起重視。
  首先是新股認沽權證的行權時間問題。從媒體的報道來看,新股認沽權證的行權時間是在新股上市的3年後,這顯然不利於保護投資者利益。因為從實際情況來看,由於新股發行價定位太高,有的新股甚至還未上市業績就發生了變臉,因此,不少新股上市後不久就出現“破發”現象,有的新股甚至上市首日就“破發”。對於這類新股,投資者很難持有到3年後再來行權。因此,新股認沽權證的行權時間應以新股“破發”為準,新股“破發”了,投資者就可以行權。為避免偶然性“破發”帶來的行權問題,可規定新股連續10個交易日收於發行價以下的,從第11個交易日開始行權。這不僅有利於保護投資者權益,而且也可以保證行權的有效性。因為等到3年後行權,也許發行人早就沒有資金來為行權提供保障了。
  其次是考慮到限售股的解禁問題。新股認沽權證是伴隨着新股發行的,其行權期至少在3年以上。但在3年中有大小非解禁問題。如果大小非解禁後上市流通沒有相應的認沽權證,那麼二級市場上明顯將會出現流通股份多於認沽權證的現象,這就意味着有一部分投資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因此,考慮新股認沽權證問題,有必要結合限售股解禁問題一併考慮。
  此外,是對保薦機構的問責問題。不論是新股高價發行也好,還是包裝上市也罷,保薦機構都應該承擔很大一部分責任。為了體現保薦機構承擔的責任,因此,一旦新股破發,投資者行權,首先就應該拿保薦機構所得到的保薦收入來支付,在保薦機構的保薦收入支付完畢的情況下,再由發行人來支付。如此一來,保薦機構自然不敢再玩忽職守了。這對於提高新股質量有着積極的推動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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