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發行制度該如何改革,市場觀點見仁見智。媒體報道稱上交所已形成兩項新股發行改革建議,一是發行認沽權證,二是發行可轉債。發行認沽權證與可轉債對於抑制新股高價發行能起到一定作用,但其弊端也很明顯。
從監管部門前幾次新股發行改革推出的舉措看,大都沒有跳出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怪圈。新股發行制度改革如果沒有大局觀,不能從全盤的角度考慮,每次改革過後就會産生新的問題。
新股發行制度改革該如何深化?筆者以為重在綜合治理。由於廣大中小投資者只是被動地參與申購,無法左右發行價格的高低,所以治理的對象應側重於發行人(包括大小非)、保薦機構以及詢價機構。其中,與利益挂鉤是不可或缺的手段。
其一,發行人真實、完整、準確的信息披露,無疑是詢出合理價格的基本要求。近幾年新股頻現的業績快速、大面積變臉,説明信息披露存在硬傷。為了能圈到更多的錢,以更高的價格發行,包裝粉飾現象大行其道。筆者建議,在新股發行制度改革中,由發行人承諾:如果上市後業績變臉或未掛牌即變臉,或者上市後3年業績平均增長速度低於上市前3年的平均增長速度,其大小非鎖定期增加一倍;如果採取財務造假欺詐上市,上市公司應以不低於發行價的價格回購所有股份並登出,從而退市;此外,大小非不以低於發行價的價格減持。
其二,保薦機構與保代在新股發行中起着“穿針引線”的作用,它們亦是新股發行的利益分食者。新股“三高”發行及業績變臉,保薦機構與保代難辭其咎,但目前監管部門對這一群體常常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這是不作為的表現。建議對保薦不力或未勤勉盡責的保薦機構和保代嚴厲問責。
其三,新股詢價機制雖歷經調整與完善,但“三高”發行仍前赴後繼,這顯然與詢價機構亂報高價或者“人情報價”“關係報價”不無關係。雖然目前發行價格存在行業平均市盈率的“高壓線”,但縱然是在今年的低迷行情中,“三高”發行仍沒有收斂的跡象。因此,對於詢價中的違規行為同樣應該嚴厲問責,可在取消違規者詢價資格的同時,對其實施鉅額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