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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1月28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討論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收補償制度作了修改。會議決定將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雖然目前具體修改條款還未可知,但有業內專家推測,此次修改,主要內容是提高徵地補償數額,提高額度可能至少為現行標準的10倍。 圍繞市場化、工業化和城市化趨勢,《土地管理法》先後有過三輪調整,在這期間,土地管理先後完成了入市到確立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再到區分徵收和徵用的過渡。本輪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是第四次調整,也直接觸碰到了土地管理的焦點,即集體土地徵收問題,調整的目的是通過對徵地補償機制、補償標準的調整,為集體土地徵收的管理矛盾提供解決依據,也為處於下位法的《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條例》的&&鋪平道路。 集體土地徵收補償一直是土地制度改革的難點,也是徵地衝突的易發點。以往,集體土地的徵收補償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補償條例》執行,但集體土地産權問題更為複雜,而且在補償標準上,集體土地以土地産值為計量標準,提供不超過年産值30倍的補償費用,如果折算下來,一畝地一般不超過6萬元;而一旦集體土地進入招挂拍完成出讓,身價暴漲。在這個過程中,同等的補償計量標準,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形成了巨大差價,也正因如此,兩者間同地同價的呼聲很高。 要實現同地同價,提高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標準是首要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具體修改條款沒有&&,補償標準至少提高十倍只是預測,但是這個趨勢,符合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制度的改革方向,在土地增值過程中,農民的確應當獲取更多的利益。與過去相比,提高十倍確實可觀,但與土地增值的總體幅度相比,以十倍為底線夠不夠,又成了問題,對於尚未成型的修正草案而言,標準定在哪兒、為什麼是這個標準,需要進一步討論。 集體土地比國有土地更複雜,至少在功能上,集體土地承擔了農業生産、就業以及社保等職能,農民對土地的依賴性遠遠超過城市居民,因而在制定補償標準上,集體土地要考慮更多,補償標準要能對這些職能形成綜合的反饋。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有調查顯示,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中,留給農民的只剩5%-10%,可見在土地增值的利益分配環節,投資者、地方政府、村級組織以及農民間,一直處於失衡狀態,現在提升補償標準,是對農民權益的加強,也是對以往土地增值利益分配格局的糾偏。 當然,提升補償標準之於土地增值部分分配格局的糾偏,其影響只可能是表層化的,農民要能從集體土地的出讓中獲益,涉及同地同價,更涉及同權問題,涉及農民能不能成為農村集體土地交易的主體問題。按目前信息,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改未提及農村集體土地交易主體改革,這意味着集體土地使用權依然不能進入用地市場進行交易,所以對這個改革仍需往縱深挺進。 土地制度改革的最終目標,是實現農民與土地的同步城市化,農民在失去集體土地同時,能夠脫離以往的生産、生活方式,融入新的社會結構之中。如果着眼於這個角度,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制度改革,是重要的一環卻不是全部,與之相伴隨的,還應包括失地農民與城鎮生活、就業和保障等方面相對接的各種體制機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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