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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28日發布報告,提出應及時推廣滬渝經驗,對城鎮居民家庭人均用房超過40平米部分,無論住房為何種産權性質,均應按評估價格徵收稅率較高的保有環節房産稅,且新增商品房和現有存量房均納入徵稅範圍。(11月28日新華網) 房産稅應否開徵?從理性的視角看,當然應該;合理的房産稅設計,是取代類似限購限貸等行政強制措施的不二選擇。社科院提出包括新增商品房和現有存量房,只要家庭人均用房超過40平米的部分都要開徵房産稅。這樣的提法,相比當下的滬渝試點,在可操作性上具有優勢;只不過,如果只是照此開徵房産稅,而對其他與房産相關的現有稅收不作變化,那麼這樣單純地“為了增稅而徵稅”,顯然是公眾所不能接受的。 社科院報告提出應“及時推廣滬渝經驗”。事實上,滬渝兩地的房産稅試點,不僅難言成功,甚至頗為尷尬。重慶去年徵收房産稅總計近1億元,相對於重慶市2900億的財政收入,房産稅增量幾可忽略;而上海,用上海市稅務局官員的話説,“房産稅改革落實的情況不是很好,可以説沒有完全徵起來。”滬渝兩地房産稅試點的最大問題,在我看來就是單純地“為了增稅而徵稅”;試點出來的房産稅,非但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財産稅,反而是一種指向性非常明確的懲罰性消費稅,背離了房産稅作為一項財産稅的根本定位。 事實上,雖然我們暫時尚未開徵房産稅,但我們與房産相關的稅收相比國外並不算少;比如印花稅和契稅之間、營業稅與土地增值稅之間,都存在稅基重疊、重復徵稅的問題。如果就家庭整體稅負而言,美國家庭在房産上的貸款利息與相關稅費,都能在申報個稅時予以抵扣,而我們只有固定數額的個稅扣除額。因此,我們的真正問題,根本不在於房産稅沒有開徵所以房産稅負太低,而是在於該徵的沒有徵,不該徵的卻徵的太多,讓稅費成為壓在自住型購房者身上的重擔,卻對市場上的房産投機者無所作為。 我們如果要開徵房産稅,應該對與房地産相關的所有稅費進行全盤整合,簡化稅收名目、優化稅收結構,讓那些需要住房的人不因高額稅收買不起房,從而維持理性房産交易的適度活躍,與此同時將重點主要放在以下幾個環節:一是以高額的出售房産利得稅遏制短期炒賣;二是用較高的房産保有環節稅收遏制空置待漲等投機性購房行為;三是對出租房産利得同樣徵稅,但允許扣除貸款利息、房産稅、物業費等合理開支;四是開徵遺産稅,對超過一定價值的房産繼承課以重稅。 房産既不能短期炒賣,又不能空置待漲;不僅出租要繳納房産稅和租賃稅,將來即便是子女繼承也要繳納不菲遺産稅——如此,房産投機還會這般瘋狂嗎?如果房産稅的開徵,不僅能將不真實的住房需求剔除,還能減輕自住購房者的負擔,維持房地産市場的適度活躍,同時地方政府也能獲得相對固定的房産稅收入,那才會是受到公眾歡迎的多贏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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