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完善證券市場的個稅政策
2012-11-27   作者:熊錦秋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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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從明年起,個人股息紅利所得按持股時間長短實行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筆者認為,該政策有利於抑制市場投機,但也需繼續完善,另外還要完善其他涉及投資者的股市稅收政策,最大限度發揮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
  目前徵收股息紅利所得稅的對象,包括個人投資者和證券投資基金,並不包括企業法人。企業法人適用《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投資股票的紅利加上其他各項所得,衝減各種成本後如果有利潤才需繳納所得稅。然而,個人投資者股息紅利所得稅卻需要按每筆照繳不誤。
  為此筆者建議,首先,根據投資者買賣股票基金盈虧情況,決定是否返還股息紅利稅。按照目前企業所得稅“年底匯算清繳”的核心思想,在股市這個局域系統內,個人投資者個稅繳納也應該做到賺錢即繳、不賺即免。實際操作中,個人股息紅利稅可按《通知》規定的差別化政策徵收,但如果個人投資者某年度股票、基金交易差價收入合計為零或虧損 (包括該年度套牢賬面虧損),則其之前所扣繳的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返還給該投資者,如果該年度股票、基金交易差價收入合計為正則不用返還。
  其次,對交易暴利者開徵資本利得稅。2009年底財政部、國稅局等&&《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産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這其實也可看做是資本利得稅的一種。但除此之外,投資者在二級市場無論獲得多少差價收入也不徵收資本利得稅。
  筆者建議,無論是限售股轉讓所得,還是投資者買賣股票、基金實際産生的差價收入 (不含紅利收入),都徵收個人所得稅(也可稱資本利得稅),稅率可以設計為20%~35%的超額累進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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