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城市商業銀行是以城市信用社為基礎逐步發展起來的,它作為銀行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經濟發展和支持地方建設作出了重大貢獻。但隨着經濟結構調整和金融開放程度日益加深,城市商業銀行各種潛在金融風險開始暴露,因此,在經濟轉型過程中,政府更應着眼於全局角度,加強對城市商業銀行各種潛在金融風險的提前防範。
我國城市商業銀行的潛在金融風險表現在以下方面:
首先,突出地體現為地方性風險。地方性風險源於城市商業銀行與地方政府千絲萬縷的行政關聯。與股份制商業銀行和系統重要商業銀行相比,城市商業銀行面臨客戶群體單一、經營範圍和貸款投向存在地域限制、地方行政干預等制約因素,因而地方性風險較大。一是地方融資風險。城市商業銀行是地方融資平台的貸款主體,且因其特殊背景易受地方行政干預,因而存在較大的貸款違約風險。二是跨區域經營風險。在異地經營方面,本地商業銀行由於網點覆蓋多、服務質量好,容易贏得本地政府和居民的認可,同時,地方政府也在諸多方面給予本地城市商業銀行政策支持,這給城市商業銀行跨區域發展帶來了競爭風險。三是貸款行業集中度較高。城市商業銀行貸款方向大多偏向於地方主導産業,貸款行業集中度較高,不利於分散金融風險。
其次是信用風險。信用風險源於城市商業銀行較高的不良資産餘額,主要體現為信貸資産集中度較高。大型股份制商業銀行的信貸範圍非常廣泛,而城市商業銀行的信貸範圍主要集中於地方支柱産業,地方支柱産業因其對金融體系過度依賴而産生行業脆弱性。一旦經濟形勢逆轉並引發金融危機,地方支柱産業就會面臨流動性緊缺,導致其投資收益率和行業景氣指數迅速下降,進而造成城市商業銀行不良資産比例甚至壞賬率迅速上升,從而産生信用風險。
其三是操作風險。操作風險主要源於城市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結構不合理以及內控體系不完善。一方面,我國城市商業銀行雖然建立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但其法人治理結構卻不合理,地方財政一股獨大並佔絕對控股地位。以人員任命為例,城市商業銀行的高層管理人員基本由地方政府委任,人員選擇更多考慮其政績而非全體股東利益的最大化。同時,城市商業銀行的內部激勵體系、監督體系相對於大型商業銀行也不健全。另一方面,城市商業銀行實現跨區域經營後,經營模式由原來的“總行—支行”變為“總行—分行—支行”模式,管理鏈條增長而沒有相應的管理經驗,從而內控有效性降低,使得各類操作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增加。
其四是金融創新風險。隨着利率市場化和銀行間競爭加劇,城市商業銀行主要收益來源的存貸利差變窄,因而創新金融産品、擴展中間業務成為未來發展的重要方向。但由於城市商業銀行存在地域限制,其創新的金融産品和金融業務市場流動性較差,且難以帶來穩定收益,因而産生潛在的金融創新風險。
如何防範我國城市商業銀行面臨的潛在金融風險,筆者提出以下政策建議:
第一,通過避免信貸資金財政化防範與化解地方性風險。首先是積極化解地方融資平台貸款風險。這要求城市商業銀行和地方政府加強短期和中長期貸款風險管理。城市商業銀行應主抓短期貸款風險管理,通過加強法律和市場約束確定合理的融資規模,防止貸款風險爆發;地方政府主抓中長期貸款風險管理,通過財稅體制改革從根本上解決地方財政收支矛盾。其次是跨區域發展中要加強與當地政府的溝通,通過提供優質、便利、高效的金融服務促進當地經濟發展,逐步與當地政府建立良好的協作關係。最後是分散貸款行業,貸款方向向中小企業傾斜。
第二,通過制定科學的戰略性投資策略防範信用風險。城市商業銀行應從“穩增長”的全局高度和“防風險”的戰略性思維出發,把支持企業創新、支持傳統産業升級、支持地方經濟轉型作為新的利潤增長點和未來發展立足點,在促進地方支柱産業戰略轉型的同時,擴大貸款範圍,化解存量不良貸款。同時在進行貸款決策時,提高風險意識,建立完善的風險預測、評估和防範體系。
第三,通過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加強內控制度建設防範操作風險。城市商業銀行應促進股權結構分散,避免由於權力過度集中造成大股東對小股東的侵害及經濟決策不公平的局面。建立科學高效的決策執行系統,保持董事會的獨立性。清晰界定操作權,做到權清責明,加強監事會的監督內控職能。堅持對員工進行技能培訓和銀行文化知識教育,建立科學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同時,借鑒大型商業銀行特別是系統重要商業銀行的“總行—分行—支行”經營模式的管理經驗,增強內控有效性。
第四,通過穩步推進金融創新、增強市場競爭力防範金融創新風險。城市商業銀行首先要增強金融創新的意識,在推進金融創新過程中,密切關注國內同類商業銀行和國際金融機構金融創新的發展動態。其次,金融創新應以服務地方實體經濟、服務中小企業為原則,避免金融創新過度虛擬化。同時,在跨區域發展過程中,在風險可控狀態下應切實有效地向其他區域擴展中間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