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讓股權買公司需小心風險
2012-11-20   作者:楊海超 徐曉鵬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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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讓股權買下一家舊公司,營業兩個月卻收到法院的執行通知書,要求返還公司以前欠下的3萬元的債務。近日,小孫遭遇了這樣一筆糊塗賬。
  幾個月前,在中關村電子市場做了幾年業務員的小孫想自己辦一家新公司,單獨創業。在他辦理新公司登記手續時,一家註冊代理公司的業務員向他&&,想要擁有自己的公司,不一定非得登記一家新公司,採用受讓股權的方式,從別人手裏買一家舊公司也可以。受讓公司全部股權並變更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稱等事項後繼續營業,效果和開辦一家新公司是一樣的,而支付給原股東的股權轉讓款要比投入新公司的註冊資本少很多。
  小孫感覺這個建議很好,沒多想就和那位業務員簽訂了中介合同,業務員也很快給小孫介紹了一家原來經營汽車美容店加盟業務的公司。小孫支付了股權轉讓款、中介費3.5萬元之後,原來的兩位股東把公司的營業執照等手續交給了小孫。他們也&&,變更相關手續後,小孫就可以開始新的經營,但原公司的資産就不再給他了。小孫對於以3.5萬元買到一家註冊資本50萬元的公司很滿意,並不在乎原來公司資産的去留。
  小孫的公司營業2個月之後,他接到法院發給公司的一份執行通知書,要求公司限期返還加盟業務費3萬元。小孫找到執行法官,執行法官告訴他,小孫的公司在股東變更及更名之前,被一位加盟商起訴,法院判決公司返還3萬元,而股東變更、公司更名均不能免除公司的債務。這些情況,小孫之前並不了解。
  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限過後,法院從小孫公司的賬戶上強制扣劃了3萬元執行案款。
  法官提示:
  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不因公司更名、股東變更等原因而免除。相反,在執行程序中,儘管公司更名後的新名稱與訴訟時的名稱不同,但法院根據公司更名的工商登記記錄,會裁定更名的公司作為被執行人,公司仍應清償債務。小孫以受讓股權的方式取得公司經營權並不違法,問題在於小孫沒有充分了解公司的負債情況,而且不熟悉相關的法律規定。小孫只能通過與原股東協商或者訴訟的方式來挽回自己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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