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歲可繳養老保險:無關延遲退休
2012-11-16   作者:張貴峰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字號
  近日,天津&&新規,調整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初始參保年齡,2013年開始由現在的18周歲調整為16周歲。而江蘇、安徽等地均已從去年開始陸續試點相關政策。這一提前繳納養老保險的行為,被質疑是變相的“延遲退休”。 (《華夏時報》11月15日)
  雖然,筆者並不讚同各種倉促變相的“延遲退休”,但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初始參保年齡調整為16周歲,就是變相的 “延遲退休”嗎?筆者&&質疑,實際上,這一“變相”説法缺乏許多基本事實依據。
  首先,一個必須澄清的基本事實是,設定新農保和城鎮居民的初始參保年齡為16周歲,並不是真正的“新規”,而是國家早就明確的既有政策。國務院2009年和2011年針對新農保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發布的兩個 《指導意見》均明確“參保範圍”是:“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
  其次,另一個基本事實是,與“延遲退休”明顯不同的是,初始參保年齡只是一個 “可以、自願”意義上的參保資格線,而並非“必須、強制”意義上的享受保險待遇資格線。也就是説,現行政策只是規定,16歲可以自願參保,並不要求16歲必須強制參保——26歲乃至36歲再選擇參保,也是完全允許的。
  最後,從勞動就業角度看,設定16歲為初始參保年齡,實際上也並不違背現行勞動法規。依據《勞動法》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這意味着,法律並不禁止年滿16歲未成年人就業,同時又要求對他們實施特殊保護。
  在這種背景下,再結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自願參保”原則,16歲的初始參保年齡,顯然更應被合乎邏輯地理解為一種保障性要求,而非限制性要求,與其説是苛求,不如説是善待。否則,如果一方面允許年滿16周歲未成年工就業,另一方面又不允許他們參加養老保險,非得等到18歲,那麼豈非反倒會損害其平等及時的參保權利?
  此外,我們還應看到,在教育普及程度不斷提高的當下,“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工儘管確實存在,但又絕非這個年齡段的生活主流。絕大多數該年齡段的未成年人,實際上都處在在校學習、受教育的狀態。因此,在現實生活中,“16歲”只可能是極少數人的初始參保年齡,而不可能是大多數城鄉居民普遍的實際參保年齡,相應地,它實際上也不可能産生太大的 “多收保費”效果——至少與“延遲退休”意義上的普遍“多繳保費”,是完全不可同日而語的,也完全不是一個層面上的概念。
  綜上所述,一些地方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初始參保年齡設定為16歲,筆者認為,與“延遲退休”扯不上太大關係。既不是“延遲退休”語境下&&的新規,也並不可能真正産生多少變相“延遲退休”的效果。“延遲退休”話題當然非常值得關注、很敏感,但缺乏充分事實依據地輕率指責“變相”,無疑並不嚴謹,顯得就有些“過敏”甚至捕風捉影了。
  凡標注來源為“經濟參考報”或“經濟參考網”的所有文字、圖片、音視頻稿件,及電子雜誌等數字媒體産品,版權均屬經濟參考報社,未經經濟參考報社書面授權,不得以任何形式刊載、播放。
 
相關新聞: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數達4.59億 2012-11-14
鄭秉文:養老保險需"走出"銀行 2012-10-24
鄭秉文:養老保險基金持續"縮水" 亟需"走出"銀行 2012-10-22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全覆蓋 2012-10-12
養老保險破産可能性極小 2012-10-10
 
頻道精選:
[財智]誠信缺失 家樂福超市多種違法手段遭曝光[財智]歸真堂創業板上市 “活熊取膽”引各界爭議
[思想]投資回升速度取決於融資進展[思想]全球債務危機 中國如何自處
[讀書]《歷史大變局下的中國戰略定位》[讀書]秦厲:從迷思到真相
 
關於我們 | 版權聲明 | &&我們 | 媒體刊例 | 友情鏈結
經濟參考報社版權所有 本站所有新聞內容未經經濟參考報協議授權,禁止轉載使用
新聞線索提供熱線:010-63074375 63072334 報社地址:北京市宣武門西大街57號
JJCKB.CN 京ICP證1202870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