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保險業改革步伐越邁越大。今年7月份相繼&&4項新的辦法:《保險資金投資債券暫行辦法》、《保險資金委託投資管理暫行辦法》、《關於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産有關問題的通知》、《保險資産配置管理暫行辦法》,共同特點是放低險資進入門檻,進一步拓寬投資渠道。《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中也提出鼓勵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産和未上市企業股權等領域。
今年上半年,股市低迷債市震蕩,投向實體領域的如不動産、基建項目和相關金融産品百分之五點多的回報顯得具有相當吸引力,其中佔比較大的則是債權計劃和信託産品,這為險資投資信託産品提供了契機。但目前除中國平安、中國人壽、中國太平和中國太保四大險企已將股權投資和不動産投資全牌照收入囊中外,其他保險公司仍需採用間接方式進行投資。Wind數據顯示信託産品中證券投資信託産品發行數量最大,佔比26.08%,貸款投資信託産品佔21.14%,權益投資信託産品佔19.86%,而股權投資信託、債權投資信託和房地産信託産品則分別佔6.86%、4.01%、0.91%;但房地産的信託産品依然是預期年化收益率最高的,上月發行收益達到10.08%,其次則是股權投資,收益率普遍達到9%以上。若險資能進入信託市場,則有望擺脫上半年投資收益僅有1.93%的困境。
一、基礎設施信託産品主要將信託資金專門用於投資大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信託公司通過發行信託計劃,募集資金參與投資市政工程、公共設施、水務系統、道路交通或者能源通信等基礎設施項目,一般採用信託貸款、股權投資合作開發等方式。融資主體往往是具有高信譽級別或擁有政府背景的大型企業集團,所投資項目也多為投資者較為熟知的、服務社會的重點工程,
産品本身附有政府信用或銀行信用,能夠為投資者提供安全穩定的投資收益。
鋻於上述産品投資標的通常是政府批准可建,由專業投資機構進行投資管理,並附有保底的投資收益,大部分未設定浮動收益上限,且在信託産品“剛性兌付”的市場行為下,無疑對保險資金來説是提高投資收益率的主攻方向。但新政中除明確提出保險資金可投資基礎設施債權計劃外,並沒有明確房地産信託和基礎設施信託産品屬不屬於可投資的不動産和股權金融産品,這一點有待制度明確。
二、房地産信託,投資範圍主要是貸款給房地産開發公司或房地産開發項目,它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不動産信託,就是不動産所有權人(委託人),將所有權轉移給受託人,使其依照信託合同來管理運用的一種法律關係;二是房地産資金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信託公司的信任,將現有資金委託給信託投資公司,由信託投資公司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將資金投向房地産業。對保險資金來説,更多的是第二種。根據險資新政,保險資金可以投資符合下列條件的五種不動産:已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項目;已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的在建項目;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及預售許可證或者銷售許可證的可轉讓項目;取得産權證或者他項權證的項目;符合條件的政府土地儲備項目,並規定險資可以投資符合監管要求的投資機構發行關於上述五種投資標的的不動産金融産品。
三、股權投資方面,從現有大型險資投資方向來看,行業上更傾向於選擇金融類企業,險資直接投資一向青睞的銀行股權越來越稀缺,而間接投資則更青睞於選擇收益穩定、有持續穩定回報的PE基金,而相應的PE股權投資信託産品則如雨後春筍,保險資金需根據各家風險和收益的匹配,評估後選擇適合自己的信託産品。
新政對保險資金不動産和股權投資有以下幾方面的改進:一是放寬盈利、凈資産和償付能力充足率要求:凈資産從10億元降低到1億元,不再執行上一會計年度盈利規定,償付能力充足率要求從150%降低到120%;二是擴大直接股權投資範圍:增加能源、資源企業和現代農業、新型商貿流通企業,不再僅限於保險類企業、非保險類金融企業和與保險業務相關的養老、醫療、汽車服務等企業的股權;三是明確發起設立並管理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機構資本要求:註冊資本或實繳資本不低於1
億元人民幣;四是擴大股權投資比例:投資未上市股權、股權投資基金等總比例,從上季末總資産5%提高到10%,配置比例可以自由確定,單一比例不高於股權投資基金的20%,明確集團合計投資比例不高於60%;五是放開非自用性不動産、基礎設施債權計劃及不動産金融産品投資比例:合計不高於上季末總資産20%;非自用性不動産不高於15%;基礎設施債權計劃及不動産金融産品不超過20%。單一比例:基礎設施債權計劃或不動産不高於發行總額50%;其他不動産金融産品不高於發行規模的20%;明確集團合計投資比例不高於發行規模的60%。
綜上可見新政對投資主體條件、投資範圍及投資比例都有較大幅度的調整,但是“一事一議”的規則和投資決策程序上並沒有改動,這意味着保險資金實際投資此類信託産品仍舊不便,究其原因主要是信託産品高收益同時也伴隨着高風險。而信託産品最主要的風險就是信用風險即兌付風險,以房地産信託為例,經過過去兩年爆發式增長後,房地産信託將在今明兩年迎來集中兌付期,兌付問題成為市場關注焦點。儘管目前沒有信託産品被曝出兌付失敗,但房地産信託風險暗流涌動,市場不乏房地産信託提前清盤現象。據公開信息顯示,三季度以來,房地産信託提前清盤數量就達15隻,涉及中誠、中融、新華信託等多家公司。房地産信託密集發行主要是在2010年及2011年上半年。2010年一季度末,房地産信託餘額僅為2351.29億元,2010年末增加到4323.68億元,2011年6月末繼續增加到6051.91億元。而房地産信託産品的期限多為2年左右,以此測算,2011年上半年新增的1700多億元房地産信託中的大部分將在2013年上半年兌付,加上2011年發行的2年期以上的信託産品,預計2013年上半年將是房地産信託兌付的高峰期。今年以來房地産銷量和房價雙雙下降,對償付構成壓力,出於剛性兌付的行規,一些房地産信託將面臨提前清盤。但剛性兌付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信託公司的創新和發展,伴隨着信託業的壯大,信託公司將在嚴格履行受託責任的前提下,樹立“買者自負”的理念,當然這需要軟硬體等相應配套設施的完善。
綜上所述,保險資金為擺脫投資收益困境,需要也可以進入更多另類投資範圍如信託産品,但還需要完善相關條件。如信託業本身軟硬體設施的完善,包括監管層、信託公司的人員配置及相關法律法規及市場環境等,完善配套法規制度,規範市場行為,控制兌付風險事件;保險公司監管機構需針對保險資金投資信託&&專門的辦法,規範信託公司門檻,明確可投信託産品的品種、風險等級和擔保條款,增加可操作性;保險公司針對信託産品高風險需制定投資決策程序,加強風險控制,做好調研和評級,做到事前評估、定期跟蹤,並定期進行壓力測試進行止損,提升風險防範能力。(鄭則鵬工作於特華博士後科研工作站,李婷工作於長江財産保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