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之死再證工傷認定制度不人道
2012-11-02   作者:晏揚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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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歲的建築工人尹廣安在工作期間突發腦溢血被送往醫院,經過30個小時的搶救後,尹廣安的家人決定撤下呼吸機。尹廣安的兒子説,在搶救期間,勞務公司有人來到醫院,讓醫生用呼吸機維持父親的生命,説一定要堅持48小時,當時他不清楚這是為什麼,諮詢律師後才知道。於是,為了拿到16萬元的“高額”賠償,兒子決定撤下呼吸機,讓父親“自然”死亡。(《羊城晚報》10月31日)
  這是一幕荒誕的圖景:病人命懸一線,勞務公司忙不迭地要求醫生用呼吸機維持,目的不在於搶救病人性命,而是在算計工傷賠償。這更是一起人倫悲劇:父親的心臟還在跳動,生命尚未逝去,兒子卻殘忍地撤下呼吸機,將父親送往鬼門關。我相信,這將是做兒女的一輩子的愧疚,永遠無法救贖。
  先有冷酷的制度,後有冷酷的人心——民工尹廣安之死再次印證了這個道理。現行《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了“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其中第一種情形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換言之,如果一個人病倒在工作崗位上,經搶救兩天之後才死亡,就不能認定為工傷,家屬無法獲得工傷賠償。據專家介紹,若認定為工傷,死者家屬可得到40萬至50萬元的賠償,若不能認定為工傷,非工傷死亡賠償金只有3萬至4萬元,兩者有天壤之別。所以你應該明白了,為什麼勞務公司要求醫生用呼吸機維持尹廣安48小時的性命,為什麼尹廣安的家人決定撤下呼吸機轉而與勞務公司私了,討價還價得到的16萬元,相對於3萬至4萬元非工傷賠償,確實算是“高額”了。你可以指責家屬在“保命”與“保工傷”之間選擇了後者,而我覺得,不人道的工傷認定制度更應該受到譴責。
  在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48小時後死亡不算工傷,作此規定也許有其初衷,但置於現實便顯得荒唐透頂,它意味着一個人要想被認定為工傷,就得早點死、趕緊死,如果一個人生還希望不大,那麼搶救不如不搶救,這是何等不人道乃至冷血!名為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制度,竟以如此冷酷的面孔對待倒在工作崗位上的勞動者,還有比這更荒唐的嗎?2007年,江蘇女教師李華暈倒在講&上,在昏迷64天后離開人世,儘管她的病是長期勞累所致,但當地教育局拒絕認定為工傷,而拒絕的理由,説白了就是李華死得太慢、太晚了。猶記得,李華之死曾引起輿論對工傷制度的強烈聲討,但是,2010年《工傷保險條例》修訂時,並沒有對這一條款作出改動。今年10月21日,山東濟寧一名楊姓男子在單位加班時突發腦溢血,搶救4天后死亡,至今沒有被認定為工傷。人們不禁要問:48小時的時間界定依據是什麼,道理在哪?要知道,隨着醫學科技的發展,病人的心跳、呼吸、血壓等生命體徵都可以通過藥物和設備加以逆轉或長期維持,盡力挽救病人性命,這難道錯了嗎?
  如果一個人因工作病倒卻沒有死,按照現行工傷制度,仍然不能認定為工傷,哪怕他從此要在病床上躺一輩子。今年2月14日,哈爾濱市環衛工人張志娟在掃大街時突發腦溢血,雖經搶救脫離生命危險,但生活不能自理,説話都不利索,而當地環衛部門&&“人沒死不能算工傷”。這種説法雖然冷酷,但確實符合規定——這就是現行工傷制度,一個名為保護勞動者權益,卻冷酷得讓勞動者心碎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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