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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遭受客戶詬病已非一天兩天的事了,原因主要是“欺詐”,至少很多客戶是這麼説的。但商業銀行絕對不會接受這樣的“判決”。且不説法律要素上的差距,商業銀行從其出發點來説確實不可能存在主觀故意,因而用“欺詐”來表達客戶的不滿,不僅不利於探討問題,也不利於問題的解決。於是有網友就換用“坑爹”這個時下最流行的新詞兒。坑爹也好,欺詐也罷,究竟是什麼原因使得現代社會最該活躍的理財産品的供求雙方存在如此之大的矛盾呢?從表象上看,是在合同履約上出了問題,而從深層面剖析,則是商業銀行産品設計先天不足。 最常見的,是誇大其詞。比如某銀行客戶經理在向我介紹某款“保本、保底”産品時,一再強調産品的無風險性。但稍有金融學常識的人都知道,在現實金融世界中,這是一種天方夜譚式的神話。“保本”意味着“無違約風險”,然而這個世界上連國債這種以國家信用作擔保的金融資産都不能完全保證不違約,商業銀行的理財産品憑什麼保證絕對不違約?“保底”就更不可能無風險了。為了吸引客戶,這類理財産品通常會設置一個較高的收益水平,而商業銀行的存款利率都是存在風險的,比其更高的理財産品利率水平怎麼會不承擔風險呢?
事實恰恰就是這樣,偶有運氣好的理財産品還能幸運過關;運氣不好的,遇到産品設計預期以外的不利因素時,別説保底,有的連保本都成問題,客戶説你騙人有什麼不對嗎?但堂堂銀行是不可能為了幾個理財産品而知法犯法的,最容易説得通的理由是“工作人員的失誤”。可為什麼這樣的失誤總能存在,並且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現呢?這背後更深刻的原因,恐怕還是商業銀行本身在理財産品設計方面的“難言之隱”。 對商業銀行來説,理財産品雖然賺得不多(理論上講只有手續費),但銀行不必為此承擔風險,這是了不起的。依據現代商業銀行理論,這種不承擔風險的中間業務的收入佔比越高,銀行就越安全,銀行自身價值就越穩定,對經濟體系的貢獻就越大。所以,理財産品在商業銀行中間業務中備受青睞。不過,青睞歸青睞,這類産品的設計卻不是一件易事,尤其是“好的”理財産品就更是難上加難。 什麼樣的理財産品才算是“好的”呢?很多設計者對此都存在認識上的偏差,他們認為“好的”的標準就是賺得多。其實這是個嚴重的誤區。要想賺得多,就必須承擔更多風險,可這風險該由誰承擔呢?一般説來理該由投資者承擔,若如此投資者就有權知道承擔了怎樣的風險,因此推銷産品的客戶經理們隱瞞不報顯然是不對的。 如果希望提升産品競爭力,不讓投資者承擔更多風險(甚至不承擔風險),那就得找到承擔風險的人,銀行顯然不是合適的選擇,因為那不僅違背了理財産品的自身屬性,而且也違背了銀行經營的一般原則。讓另外投資群體承擔?好是好,但就有一個問題,人家承擔了風險憑什麼把收益分給你呢?這就難辦了,既不想讓客戶承擔風險,又想讓客戶獲得收益,什麼樣的金融頭寸能滿足這樣的條件呢?除了期權恐怕別無他選。也就是説,銀行要想按照現在的標準來設計一款因風險小而有吸引力的理財産品,就必須千方百計地把産品的最終頭寸設計成期權頭寸。 不過,要做到這一點可不容易,直接的期權供給並不像教科書所描述的那樣充足,這對於要求連續跨期的銀行理財産品來説是遠不能滿足設計要求的,因此必須通過“構造”來實現,也就是金融學常説的複製:用各種頭寸複製出與期權具有相同現金流的“期權替代品”。只有這樣,才敢説這個産品是保本的(而且是在不考慮手續費的情況下,並且仍不足以保底)。 但要構造出期權頭寸絕非易事,首先需要一個擁有足夠金融頭寸(尤其是衍生類金融頭寸)的市場環境;其次還需要有一批真正懂得資産複製的高端人才。這也許就是為什麼前些年一些商行聘用國外設計人員在國外市場條件下設計理財産品的原因吧。然而眼下商業銀行理財産品設計隊伍並非條件所要求的那樣嚴格,設計出的産品也就只能像這支隊伍那樣單純,要用這樣單純的産品去滿足那麼多需求,顯然是不現實的。 不僅産品頭寸設計有問題,風險對衝問題更大。現在商行理財産品之所以將客戶那麼多地暴露在風險敞口之下,一個幾乎不需求追究即可知道的原因就是根本沒做風險對衝。這恐怕還是一個市場條件和設計者素質的問題,期權類頭寸的風險對衝(尤其是期權頭寸組合)非常複雜,最簡單的Δ對衝在現實世界中幾乎不可能實踐,而諸如θ對衝、vega對衝這類高端手段更非一般專業知識所能企及,如果再需要諸如波動率互換之類新型衍生品作支撐的話,恐怕就不是一般的市場環境所能做到的了。如此複雜的過程,如果設計團隊連聽説都沒聽説過的話,又如何付諸實踐呢? 所以,什麼時候理財産品設計上的先天不足的問題解決了,什麼時候理財産品才會不再坑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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