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輕諾寡信”需擔責
2012-10-22   作者:黃俊峰  來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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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輕諾必寡信”的古老格言,即使在以誠信為基礎的資本市場亦屢屢應驗。不過,今後那些圖一時之快而許下諾言的上市公司,假如不能按期兌現,則將面臨秋後算賬的整頓。
  證監會日前&&,將對上市公司及其股東、關聯方的承諾事項進行集中清理和專項檢查,依法對不履行承諾及虛假披露等行為進行查處和追責。按照要求,上市公司要在10月底前對已經承諾但沒有履行的事項進行披露,各地證監局11月底前要完成有關檢查,並依法對惡意不履行承諾及虛假披露等行為進行查處。
  誠信原則和契約精神是證券市場賴以生存、發展和繁榮的基石,“一諾千金”是證券市場參與主體的基本行為準則,誠實守信也是上市公司基本的社會倫理道德。但在新興加轉軌的A股市場,上市公司“輕諾寡信”現象屢見不鮮,權益受到侵害的中小投資者缺少救濟手段,除了道德譴責,往往對失信的上市公司或大股東無法有效反制。
  監管部門此番主動出手,對上市公司違諾情況實行“雙規”,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就規定的承諾不履行情況給出明確答覆,這一舉措與之前鐵腕打擊內幕交易和老鼠倉等整肅行為一脈相承,旨在營造良好的資本市場誠信環境,穩定投資者預期和維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繼續為創造一個純凈的“三公”(公開、公平、公正)市場清除不和諧音。其深遠意義,可比肩監管部門對內幕交易的“零容忍”。
  有分析人士認為,監管部門當下拿歷史遺留的惡意不履行諾言現象開刀,可能是為正在力推的上市公司分紅制度保駕護航。此前,監管部門要求上市本着價值投資理念,有能力有條件的要向投資者多分紅,之後上市公司紛紛發布公告承諾了分紅比例。
  上市公司及其關聯方的承諾大體有這幾類:新股發行和再融資類承諾、股份限售承諾、股改等制度性重大變革時所作承諾;資産收購和資産注入等重大事件類承諾;業績和分紅派息類承諾;以及在上述承諾之後的追加承諾。實踐中,新股發行、股份限售等法定承諾履約比較良好,承諾無法兌現的情況主要集中在資産重組過程中,具體表現為兩方面:標的資産以次充好和時間上久拖不決。
  除法定承諾之外,上市公司臨時性口頭或書面承諾大都出自利益驅動,也就是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希望中小股東能夠對他們做出的重大決策投贊成票,而他們的承諾可視為對小股東贊成票的一種補貼。因此在上市公司再融資或者重大資産重組過程中,注入優質和業績承諾便成為一種通行慣例。
  中小股東也喜歡上市公司資産重組行為,往往把對方給予的承諾貼現在自己的投資行為中,寄望承諾兌現過程中能夠實現無風險套利機會。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個別上市公司卻大玩文字游戲,故意模糊承諾事項的實施時間,最終導致“一直在承諾,從來未兌現”的打白條事實。更有甚者,承諾的是優質資産,注入的卻是次品。這些言行不一的行為明目張膽地破壞了契約精神,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和投資者預期,危害性並不亞於見不得光的內幕交易等不法活動。
  有關投行人士建議,監管部門應該&&更為具體的上市公司承諾事項指引,對承諾的具體內容和實施時間予以清晰確定,堵住白條承諾的漏洞。而對那些有能力踐諾卻拖延不兌現的,應該歸類於惡意不履行行為,監管部門可以考慮以“虛假陳述”罪名追究當事者的責任。
  今年初證監會成立了投資者保護局,專司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之責。有關法律專家指出,該局曾&&正在研究公益訴訟和集團訴訟制度,對那些惡意不踐諾的公司,保護局在出具行政處罰的基礎上,可牽頭組織權益受到侵害的中小投資者發起集體訴訟,讓輕諾寡信者付出慘重代價,方能真正起到警示和震懾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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