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修正“1元退市標準”
2012-10-19   作者:董登新  來源:搜狐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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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元退市標準是市場化程度最高的退市標準。它是投資者用腳投票的結果,如果某股票價格低於股市標價貨幣的基本單位,比方,美國貨幣的基本單位是1美元,中國貨幣的基本單位是1元,那麼,該股票就沒有資格繼續掛牌。低於本幣基本單位的股價,是投資者拋棄的結果,市場不需要它,就應該驅逐它。這是1元退市標準的基本邏輯。
  比方,當垃圾股股價低於本貨基本單位、瀕臨退市時,只要凈資産為正數,就可能通過縮股來同比例提高股票面值,並同時讓股價提高至1元之上,就可以規避1元退市標準的威脅。當然,通過縮股即便暫時逃避了1元退市標準的風險,但並不等於它就能夠逃脫多元化退市標準的約束,如果公司連續虧損或凈資産為負數,照樣會遭遇其他標準的退市風險。
  1元退市標準的意義,就在於退市行為的市場化,它能使退市前的場內股價與退市後的場外股價平穩對接,有利於退市公司的順利轉板至場外,這樣可以提高退市效率,減少地方政府與債權人的過度干預。
  根據國際慣例,滬深交易所關於1元退市標準的正確表達,應該是“如果上市公司的股票出現連續20個交易日平均收盤價低於1元的,立即終止上市。”而不應該表述為“如果上市公司股票出現連續20個交易日收盤價全部低於面值的,立即終止上市。”後一種表述易於人為操縱,而且不便於常規“縮股”機制的應用。
  以閩燦坤B為例,閩燦坤B縮股前停牌價為0.45港元,股票面值為1元人民幣,總股本11億股,由於每股凈資産為0.40元為正數,可以通過縮股來規避1元退市標準。如果按10:1“一刀切”地進行縮股,則縮股後,總股本為1.1億股,股票面值同比例提高至10元/股,則公司註冊資本不變,每股凈資産為4元,而股價就會同步提高至4.5港元,但結果仍會是“股價低於面值”。這樣,就無法規避“股價低於面值”的退市標準。
  因此,只有將“股價低於面值”改為“股價低於1元”的表述後,縮股才能有效規避“1元退市標準”的威脅。因為縮股後閩燦坤的股價為4.5港元,雖然仍低於其面值10元人民幣,但它卻已遠高於1元人民幣。這樣,就可以暫時規避“1元退市標準”的風險。
  為了回避滬深關於“股價低於面值”的退市規定的尷尬,閩燦坤B為了不改變縮股後的股票面值(1元),只好改變並縮小註冊資本,進而縮小股本,但股票面值仍為1元不變。這樣變相縮股後,面值不變,但股價卻提高了,於是得到了股價高於面值的結果。這是一種非標準的縮股機制。滬深交易所應該通過修正“1元退市標準”,讓縮股機制回歸到常規軌道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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