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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安監局局長楊達才“手錶門”事件,再次引發社會公眾要求建立官員財産收入公示制度的強烈呼聲。 官員財産收入公示制度,要求官員定期申報其財産、收入,並向全社會公示,接受全民監督。一旦公眾發現該官員的申報不實、或者其消費水平和其財産收入水平不符,即可質疑舉報,有關部門可介入調查,依法處理。國外的實踐證明,這項制度確實促進了公權力的規範運行,起到了反腐的作用,因而被稱為“終極反腐利器”。 官員財産收入公示制度的雛形最早出現於瑞典。1766年瑞典開放政府記錄,允許公民查詢官員的財産和納稅狀況。1978年,美國國會通過了《政府行為道德法》,明確規定行政、司法、立法部門之官員必須公開本人、配偶及受撫養子女的財産狀況,並按規定程序提交財産狀況的書面報告。1985年又通過《眾議院議員和僱員道德準則》,對眾議員及僱員的家庭財産申報作了更為詳細的規定。1984年,日本中曾根內閣成員實施財産公示制度,1992年,又通過了國會議員財産公開的相關法律。 1981年韓國&&了財産申報制度,但實行非公開原則,因此,反腐效果甚微。1993年,韓國實施金融實名制,實施公職人員財産收入公示制度,懲治了大大小小五千多名貪贓枉法的政府官員,其中包括一大批達官顯要。此後,韓國官員腐敗現象大大收斂。2005年越南頒佈了第一個反腐敗法,要求政府官員及其親屬公布資産數額。2008年俄羅斯通過了《反腐敗法》,要求國家公務員公開申報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收入、房産、資産和收入情況。 目前,世界上已有近100個國家和地區實行財産收入公示制度。 在我國,早在1987年,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秘書長的王漢斌就明確建議“我國對國家工作人員是否建立申報財産制度問題,需在其他有關法律中研究解決。”1988年,國務院監察部會同法制局起草了《國家行政工作人員報告財産和收入的規定草案》。199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將財産申報法列入立法規劃。1995年,中辦、國辦印發了《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2000年3月31日,實施存款實名制。2001年,中紀委、中組部聯合發布了《關於省部級現職領導幹部報告家庭財産的規定》。但這些制度都只要求官員申報其財産和收入,並不公示。事實證明,這些制度收效並不大。其後,很多人提議建立官員財産收入公示制度。2006年以來,全國人大代表韓德雲為此連續七次提出書面建議。2008年1月,國家統計局原局長李成瑞、北大教授鞏獻田等50多位退休高官和學者聯名向人大、政協提出
“關於盡快制定《縣處級以上公職人員財産申報公布法》的建議書”。 2009年7月20日,《學習時報》刊文建議新後備幹部和新提拔幹部率先公布財産,作為推進官員財産公示制度的突破口。也是從這一年起,我國不少地區也開始了官員財産收入申報公示制度的試點。 從2009年元旦起,新疆阿勒泰地區率先在全國試行官員財産公示制度,後因次年8月,該區紀委書記病逝而停頓。2009年春節後,浙江慈溪市在內部公示了700多名幹部的財産。2010年9月,寧夏青銅峽市在內網上公示了新提拔幹部的財産收入情況。從2010年起,江蘇無錫市北塘區要求新任副科職幹部在所在單位公示財産,主動接受監督。 從這些實踐可以看出,我國已建立了官員的財産收入申報制度,但公示制度還沒有建立起來,個別地區正在積極試點。 一方面,官員財産收入公示制度,會觸動很多官員的既得利益。有些官員的灰色收入、黑色收入一旦曝光,不僅財産將被沒收,甚至可能面臨牢獄之災。為此,他們找出種種理由,如“個人隱私論”。實質上,由於官員掌握着公權力,他們的財産狀況就不再屬於個人隱私,官員財産的隱私權應當服從公眾的知情權,這是國際上早已在法理和實踐上解決了的問題。公職人員隱私權必須讓位於公共利益,已是法學家的共識。所以要求官員公開財産,並不侵犯其隱私權。“個人隱私論”不過是個藉口,真正的原因是有些官員從內心恐懼財産收入公示制度,從而反對這一制度的建立。 另一方面,回顧當今被揭露的貪官,百萬級早成常態,千萬級以上也常出現,因此,一旦將官員財産收入公之於眾,會造成怎樣的影響,確實很難估計。但問題在於,實行官員財産收入公示制度確有可能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但如果拖着不實行,風險只會更大。 面對這一兩難,筆者認為,既要認識到建立官員財産收入公示制度是大勢所趨,也要充分認識建立官員財産收入公示制度的現實困難。建議多管齊下,先易後難,由點及面,穩步推進。如先建立“新公務員”財産收入公示制度,再如擴大試點城市範圍等等。這既可以推動官員財産收入公示制度的建立,又能將推出這一制度的政治風險降到最低,阻力降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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