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轉讓為何遇冷
2012-10-09   作者:吳學安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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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1年7月蘇州商標網試運行至今,這個平台上展示的101件商標無一件“嫁”得“如意郎君”。從蘇州工商局相關部門獲悉,蘇州企業對商標轉讓似乎熱情不高。商標轉讓緣何遇冷呢?據了解,沒有有形服務和商品支撐、受讓商標存在法律風險,是主要原因。
  商標轉讓是商標註冊人在註冊商標的有效期內,依法定程序,將商標專用權轉讓給另一方的行為。對於成長型企業來説,新申請一個商標到拿到註冊證一般需要2至4年的時間,期間企業要作大量的廣告宣傳,拓展銷售渠道,需花費不菲資金。而企業如將一個已經註冊成功的現成商標通過代理機構轉讓到自己的名下,能夠在短時間內擁有自己的商標。
  但是,商標轉讓卻並非是人們想象的那樣紅紅火火,究其原因在於,這些商標的商業價值低,轉讓後承擔的法律風險大。商標是無形資産,其價值是需要有形資産來支撐的。由於目前許多用來轉讓的閒置商標中多數為2002年《商標法》修改後個人註冊的,有的沒有商業價值。有的則為一些關停並轉老企業的,商業價值比較低。一個閒置商標,其核心內容需要重新建立。而當這個商標直指一個破産企業,受讓方肯定是要衡量風險。所以很多企業在通過轉讓途徑獲取商標時往往會慎之又慎。
  同時,註冊商標的“一併轉讓”制度亟待完善。《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併轉讓。”如果轉讓人尚有其他正在申請與轉讓的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的,該如何辦理法律沒有規定。實踐中在處理類似事件時,商標局要求轉讓人對申請中的相同或近似商標一併轉讓。以法律的形式對此問題給予明確的規定非常必要。
  此外,在商標轉讓實務中,商標局的工作程序規定,只要雙方當事人向商標局提出了註冊商標轉讓申請,無論發生何種情形均不得撤回。只能在轉讓被核準後,辦理二次轉讓,即再由受讓人將註冊商標轉讓給轉讓人。這無形中為商標轉讓設置了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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