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拖欠分倉佣金底氣何在
2012-09-19   作者:黃兆隆(中國上市公司輿情中心觀察員)  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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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股市低迷,投研圈也自産自銷了不少八卦新聞,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國金證券研究員路演時與中海基金人士上演肉搏戰。此消息令業界譁然。據了解,國金證券研究員前往中海基金,除了路演還帶着一項任務:督促中海基金完成分倉計劃。中海旗下有三隻基金給國金分倉,2010年分倉佣金272.1萬元,2011年增長至385.2萬元,據悉,中海基金在2012年未完成對國金證券分倉的計劃,因此國金證券研究員有督促中海基金的任務。
  事實上,基金拖欠券商佣金的歷史由來已久。行情慘澹下一些公募基金甚至出現虧損,公募基金選擇大規模拖欠賣方研究所的分倉費,又導致相當一部分賣方機構去年的分倉收入至今未能到賬。業內人士預計,整個行業的拖欠費數以億計。雖然有欠賬,但是討賬並不容易,作為賣方的券商大都只能催賬,而不敢採取非常手段。
  除了收入高度依賴基金公司以外,券商研究所對基金公司輕易拖欠費用敢怒不敢言的關鍵因素還在於,基金公司支付給券商研究服務的費用並沒有明文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約定,基金公司與券商研究所兩者間的分倉費大多屬於軟性的約定,屬於法律的灰色地帶。
  目前,基金公司支付給券商的費用中有法律明文規定的只有通道交易佣金和産品代銷費用,券商研究所的研究服務償付約定大多是隱形地涵蓋其中。公募基金只會將該償付的交易佣金打給券商銷售部門,券商內部再進行分配,而分配的原則則是來源於基金分倉中的研究服務派點制度,即公募基金按月或按季度對券商研究服務進行打分,然後根據打分結果決定分倉規模,但這一切並沒有法律文件予以保證。在這一過程中,公募基金並不會與券商研究所産生財務往來,而佣金分倉的協定只會在基金公司與券商協定之後,由券商內部財務在收到款項後進行分配。這也意味着,基金公司選擇拖欠費用並不存在追訴風險。
  在法律約定不明晰的情況下,券商研究所與公募基金先天性地在法律地位上就不平等,容易形成低人一等的情形。作為賣方的券商研究所只能迎合作為買方的公募基金的要求,包括不對客戶重倉個股出具有負面評級的研究報告。
  對於公募基金而言,拖欠費用的好處顯而易見。基金由於業務單一,無法從銀行大筆借款進行投資,因此在其運作過程中能産生負債的地方並不多,應付給券商的交易佣金費用應是産生負債的重要來源之一。基金公司一般都會延遲一些時間才把分倉佣金支付給券商,這可以在保持總資産規模的同時,增加一些利息收入。
  與此同時,高度重視規模的公募基金對於券商的基金代銷金額則會提出更高的要求。最近基金在決定分倉比例時,將基金代銷額當作更為重要的指標,甚至相當一部分基金把分倉費支付時間與基金代銷金額挂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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