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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關於房産稅的消息反反復復,先是有報道稱湘鄂將繼滬渝之後試點房産稅,後是湘鄂兩省地稅局否認。嗣後,來自新華社的消息又稱:湖北湖南有望徵房産稅,細則或與現有方案不同,繼而又出現四川省地稅局發表聲明為其開徵房産稅的消息辟謠。 按照稅收法定原則,全面開徵房産稅需要法律支撐,擴徵房産稅必須修訂由國務院頒佈、自1986年10月起施行的《房産稅暫行條例》,或者通過全國人大頒佈一部與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相適應的新《房産稅法》才能全面實施,而擴徵房産稅繞開稅收法定原則,已於2011年初在滬渝試點。筆者認為,擴徵房産稅試點的目的,應是為修法或立法作必要的探索並提供藍本。因此,如果是由於滬渝兩市的試點對修法或立法的探索存在局限性,而要將試點範圍擴大到省會城市才更有利於修法或立法的話,再在一兩個省會城市擴大試點還是有必要的,但沒有必要在更多省會城市試點。問題的關鍵在於:試點的方案和細則的制訂要盡可能具有普遍適用性和全面推廣的價值,為在試點的基礎上修法或立法提供藍本。因而,將試點方案和徵收細則拿出來曬一曬,讓公眾議一議也無妨,有關部門又何必那麼小心翼翼、閃爍其辭呢? 在筆者看來,房産稅擴徵試點乃至於將來的修法或立法,對於稅收如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尤其是宏觀調控功能,促進減緩社會矛盾,都有着十分重大的意義,因而必須將其納入稅制改革的大局中予以通盤考慮,而不能局限於將其作為“住房消費奢侈稅”,而應全面發揮其調節社會財富分配、組織財政收入、抑制房産投機投資性需求等多種功能。 因此,很有必要將房産稅試點的主要功能定位於調節社會財富分配上,這樣才有利於縮小貧富差距,抑制兩極分化,減緩社會矛盾,促進穩定和諧,或能贏得廣泛的民意支持;而組織財政收入應是其次的功能,即在整合房地産領域裏過多過濫稅費的基礎上,再在房産保有環節對超面積多套房徵收累進式房産稅,這樣既能弱化地方政府對“土地財政”的依賴,為其提供更加穩定可靠的財政收入,又能避免重復徵稅,減輕佔絕大多數的購買首套自住房者的稅費負擔,防止房産稅産生“逆向調節”,並且進一步強化其調節社會財富分配的主功能。 只要前述兩個功能實現了,必會派生出抑制房産投機投資性需求的功能,多數囤房炒房者也就會因稅負成本過高而退出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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