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化房産稅的工具色彩
2012-08-23   作者:賈壯  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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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房價反彈壓力日增和地方財政收入吃緊的背景之下,擴大房産稅試點再度進入官方的議事日程。對於政府而言,推進房産稅有着很高的政策意義。
  簡單來説,開徵房産稅具有三重政策考量,首先是通過開徵房産稅完善稅收體制。市場經濟國家的稅收來源通常包括三個:財産稅、所得稅和流轉稅,成熟經濟體的主要稅收來源應是財産稅和所得稅,流轉稅佔比較小;中國的情況恰好相反,流轉稅佔據大頭,所得稅居於其次,財産稅基本空白。從完善稅制的角度來看,開徵財産稅是發展方向。政府有義務保護公民的財産,作為財産所有者理應繳納一定的稅收,以覆蓋政府相應的支出,這是徵收財産稅的法理基礎。
  徵收房産稅的第二重政策意義在於理順房地産稅收亂局,並將地方政府從土地財政中解放出來。房地産行業成為經濟支柱之後,各級地方政府積極地進行土地開發,這導致了土地出讓收入在其財政收入中的佔比甚高。對土地財政的依賴造就了複雜的房地産稅費體系,分佈於房地産開發建設、交易和保有等各個環節。通過徵收物業稅或者房産稅,理順房地産稅收體系,進而改變對土地財政的依賴,一直是中央政府希望推動的事情。
  讓人遺憾的是,房産稅承載的上述兩種重要的政策意義,在實際操作中更多讓位於另外一種實際需要——房地産調控,這成為推動徵收房産稅的第三重政策意義,也往往是最為重要的意義。此次徵收房産稅擴大試點的消息之所以言之鑿鑿,原因是房價有蠢蠢欲動的態勢。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7月份70個大中城市中,價格下降的城市有9個,持平的城市有11個,上漲的城市有50個,而6月份環比上漲的城市只有25個。調控房地産決心很大,招數其實不多,開徵房産稅是政府手中少有的幾張沒有打出的牌。
  稅收遵循法定原則,政府開徵任何一個稅種都需要經過嚴格的立法程序。徵收房産稅的法律依據是1986年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産稅暫行條例》,當時對於居民非經營性房産暫時免徵房産稅,現在開徵屬於恢復性徵收。不過,之前幾年政府文件對於涉及房産的財産性稅收多定名為物業稅,最早出現在2003年的十六屆三中全會,之後國務院及國稅總局的文件多次提及。
  開徵房産稅之前有關物業稅的討論,更多還是集中在如何完善稅收體制和擺脫土地財政的角度,但讓學者們沒想到的是,將近30年前的一個文件為開徵房産稅提供了法律依據,接下來只剩下技術問題。當然,不應該過多地局限於概念的辨析,而是要關注政策的具體含義。從上海和重慶試點徵收房産稅的情況看,其中並未觸及現有的房地産稅收制度,稅基和稅率確定也無法起到改善稅收結構的效果,兩地政策顯然還是集中於豐富房地産調控工具,同時也宣示了政府調控房地産的決心,近期有關擴大試點的消息無不圍繞這一邏輯展開。
  也許徵收房産稅客觀上可以起到調控房地産的效果,但如果以此作為政策出發點則有失偏頗。其中有兩個問題值得討論:一是房産稅作為一種財産稅,徵收的法理基礎仍不夠堅實,最可質疑之處在於房産70年産權期限問題,産權所有者一次性支付了70年的土地使用費,在其持有産權期間再次徵收房産稅,是否還有義務繳納房産稅是值得商榷的,這關係到土地制度的改革。
  二是徵收房産稅涉及複雜的技術問題,不僅僅是政策決心可以解決。徵收財産稅前提包括財産權屬登記細緻完善、財産價值評估公允合理以及徵收技術專業高效等等,目前只有二線以上的城市擁有比較完善的房産登記系統,而且不同城市的完善程度不一,至於財産價值公允評估更是一個較難解決的問題。因此,徵收財産稅應該回歸到更加宏觀的稅收體制改革和更加微觀的産權登記體系上來,這既是一個理念問題,也是一個技術問題,不應該只當作調控房地産應時而動的儲備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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