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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物業稅”到“房産稅”,熱議與爭論已久。一直以來,社會各界對徵收房産稅都存在一些不同的意見,直到2011年初,房産稅改革才以“試點”的面目繞開稅收法定原則,在上海、重慶兩市“擴徵”。有關部門將“擴徵”的理由表述為“引導住房合理消費”,然而,房産稅並未像很多人聲稱的那樣——懸在高房價頭上的“達摩克斯利劍”,上海、重慶一年多來的“試點”也證明:房産稅對遏制房價過快上漲的作用並沒有那麼神奇。 時下又逢房價止跌回漲之時,“兩湖”亦將試點房産稅徵收的風聲再起,這其中是否又隱含有“打嚇”房價“抬頭”之意呢?儘管有專家解析稱“兩湖”版房産稅比滬渝版更具“殺傷力”,對近期和遠期樓市都將産生下行壓力。但在筆者看來,房價的高低主要取決於土地、建材價格,降低房價並非是房産稅“一徵就靈”的。 此外,“兩湖”版房産稅擬對已購存量二套房也徵稅,雖然稅率不會太高,對改善性住房家庭也是頗具“殺傷力”的,而且“殺傷面”也很大,因此而造成的民意“反彈力”也會很大。這也許就是有關方面“意識到影響過於激烈”而從官方網站撤下這則消息的原因所在。 在房産稅擴徵上,有關部門如此“欲説還休”的背後,一方面,由於從程序上説,房産稅開徵並非是政府層面單方“説了算的事情”,必須通過立法機構來修訂法律,或者是經過立法才能進入全面實施階段。雖然房産稅已在上海、重慶兩市先行“擴徵”,但畢竟是以“試點”的面目出現的,在沒有邁過修法、立法之“坎”前,大規模推進房産稅改革是缺乏法律支撐的,其遵從度和執行力也就不言而喻了。擴大房産稅改革試點範圍也因此而顯得“底氣”不足。 另一方面,由於房産稅的功能定位尚不明確。有關專家指出,房産稅具有三大功能:一是作為具有直接稅收性質的財産稅對擁有超面積多套房者徵收,産生調節貧富差距的功能;二是從本源上看,它與其他稅種一樣,都具有組織財政收入的功能,通過整合房地産領域裏過多過濫的各種稅費,集中房産稅無疑可為地方政府提供比“土地財政”更加穩定可靠的財政收入;三是作為一種調控手段,在保有環節徵收稅款,使之起到遏制投資投機性購房,增加房産市場有效供給,抑制房價上漲的作用。 儘管最高決策層已明確“要適時擴大房産稅試點範圍”,但對房産稅的功能主次定位卻一直未曾明確。房産稅給公眾的印象似乎只是“打嚇”房價上漲的一把“掃帚”,每到房價上漲之時就將其高高舉起,但並未重重地打落在囤房炒房者身上,因而那些投資投機性購房者也就並不懼怕“狼來了”,公眾對房産稅的擴徵也就缺乏足夠的支持。 如果將房産稅的主要功能定位於調節貧富差距,次功能定位於組織財政收入、抑制房價上漲,擴大試點範圍必然贏得廣泛民意支持。在具備廣泛民意支持的基礎上,再通過修法或立法全面開徵房産稅,有關部門也就不會再“欲説還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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