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徵收怎能成開發商斂財工具
2012-08-21   作者:子丁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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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國家政策,我應該只需要繳納1%的房屋契稅,開發商卻要求我繳3%的契稅,不繳還不能辦理收房手續。”林先生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買房時銷售人員告訴他,開發商的意思是先繳3%的契稅,等房本辦下來之後再退還多收的2%。(中國青年報8月20日)
  從報道來看,國家的契稅徵收明顯淪為開發商借機非法斂財的一個工具,開發商綁架國家徵稅行為進行“非法融資”。一是從數量來看,涉嫌資金數額較大。根據報道可以看出,如果按照3%的稅率多徵收2%,那麼就多徵收4000多萬元。二是佔用資金時間較長,根據該項目一期已經出現的情況,有的佔用3年多。該項目一期的業主繳了3%的契稅。三是從做法來看,違規操作已經涉嫌“綁架”徵稅行為。我們看到,不繳契稅用戶就拿不到房本,也就是購房者不能領取鑰匙入住房屋;但是交契稅本應該到稅務部門,可是稅務部門不單獨受理住戶的納稅申請,必須由開發商代繳代收;而開發商堅持繳納契稅必須按照3%的標準。
  在目前國家宏觀調控趨緊、開發商資金鏈緊張的情況下,開發商開始借助國家政策,變相為自己開發的項目融資,以減少融資成本,簡化融資程序。但是,納稅人的利益卻因此大大受損,特別是在靠近北京的高房價地區,以房價為計稅依據的契稅徵收,牽扯的資金動輒就是一兩萬元。
  對於一些“道德血液流淌較少”的開發商來説,借助國家權力明目張膽斂財已是慣用伎倆,可是為何權力部門卻屢屢能被開發商利用,國家權力怎麼就乖乖地被轉讓給開發商了呢?該案例中地方稅務部門一句“我們只徵收1%”就將責任撇開了嗎?
  2004年,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於徵收機關直接徵收契稅的通知。其中提到,各級徵收機關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停止代徵委託,直接徵收契稅。同時,即使委託代徵,出現違法行為,責任在委託方,而不是受託方。因為委託方負有對受託方監督管理的責任。另外,對於多徵稅款,明顯是稅務部門或者稅務部門委託的代理部門徵稅過錯行為造成的,應該在按照規定退還稅款的同時,按照國家銀行存款利息支付資金佔用費用。也就是説,對該開發商一期多徵收的2%部分的契稅,不能只退還多繳納的稅款部分,還應該加算銀行存款同期利息。可是,從報道中看到,稅務部門或者開發商並未如此做。
  西方有哲言:“人的一生離不開死亡和納稅”,正是由於納稅與人民生活有密切&&,所以,徵稅歷來是一件嚴肅的事情。徵稅不僅要依照法律規定徵收,而且必須有嚴格的程序規定。哪些部門有徵稅權,哪些部門沒有徵稅權,哪些徵稅權可以轉讓,哪些徵稅權不得轉讓,都必須有法律明確規定,不留有任何縫隙。而且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執行。否則徵稅權就會被濫用,人民的財産權也就得不到保障。但是,在河北燕郊,卻出現這樣的行為,令人震驚。其他地區呢?是不是也存在利用國家徵稅權為私人或者部分集團謀取私利的現象?這一問題必須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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