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拆歷史建築罰50萬,懲罰還是慫恿?
2012-07-27   作者:林蕭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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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武漢市歷史文化風貌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築保護條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其中明確規定,擅自拆除優秀歷史建築最高罰50萬元。
  歷史建築作為時代的見證者,通常記錄了一個地方的風土人情與歷史變遷,其科學價值和文化價值不可估量,保護十分必要。對於擅自拆除歷史建築的行為理應從重懲處,武漢市規定的最高罰款50萬元,看上去不僅分量太輕,而且設置了太多的前提條件,讓人不得不質疑,保護歷史建築的誠意在哪?
  按照武漢市的相關規定,稱得上優秀歷史建築的至少在30年以上,而且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之一:建築本身具有藝術特色和科學價值;能反映本市歷史文化和民俗傳統,具有時代特色和地域特色;為著名建築師代表作或名人故居;在近現代發展史上具有代表性或紀念意義等。只有符合這些條件的建築被拆,才能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這樣的規定,給處罰留下了較大的自由量裁空間,能否起到切實的保護作用令人質疑。
  不論是罰款20萬元還是50萬元,相對歷史建築的價值而言,區區幾十萬元顯然經不起推敲。即便拋開歷史建築的價值本身,一旦將建築物所在地開發成樓房或其他場所出售,在房價地價均居高不下的當前,所獲得的收益不知道是罰款的多少倍。這些普通百姓都能想到的細節,難道相關部門想不到?在這樣的規定下,罰款有了對歷史建築“明碼標價”的意味,開發商只要出得起罰款即可擅自拆除,與其説是保護,還不如説是一種變相拆除。
    事實上,最高罰款50萬元的做法已有一些前車之鑒。據媒體報道,浙江寧波月湖西區35處歷史建築19處被拆,而在整個浙江省的歷史上,一共只開過3張50萬元的文保罰單,對歷史建築的“保護”名存實亡。有此前車之鑒,武漢有必要吸取經驗教訓,提高懲罰標準。倘若不重拳出擊,何以儆效尤?何以制止擅拆歷史建築事件頻繁上演?
  歷史建築之所以不被重視,很大程度上源於無法可依。法國早在1840年就&&了歷史建築保護法,迄今為止,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有歷史建築保護法,而我國目前只有《文物保護法》,沒有任何有關城市保護和建築保護的法規。歷史建築作為不可複製的時代記憶,加快保護立法勢在必行。只有用法律給歷史建築提供強有力的保護,才能讓它們以文化遺産的身份世代相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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