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是為在職職工解決住房困難的買房資金,已被廣大繳存的百姓視之為第二大生活保障資金。公積金沒有立法,這恰恰反映出我們公積金管理水平的落後,還遠遠不符合中國依法執行、依法管理的法制環境下的發展需要。因此,公積金能否入市,還取決於公積金管理能否立法
最近,有媒體稱公積金入市取得實質性的進展。中國證監會辦公廳有關巡視員日前在上海&&,證監會正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共同研究住房公積金的投資運行,並取得了實質性進展。
公積金可以入市嗎?筆者認為,目前公積金想入市,面臨了四大障礙:
首先,公積金是具有私人財産性質的資金。按國務院2002年3月24日修訂後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簡稱《條例》)》定義,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也就是説,屬於私人財産。要想公積金入市,還得必須徵得廣大繳存人的同意。
其次,公積金管理機構無權操辦入市業務。按有關法律規定,參於證券投資交易活動的對象,須具有法人性質的企業、公司、機構,目前全國公積金管理形式全部委託地方,由地方公積金管理中心直接運作,而地方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不以營利的事業單位,並不具備參與證券投資交易活動資格。
第三,沒有一個全國統一管理機構,各地方公積金管理可以隨意變更用途和挪用。國務院《條例》規定,公積金應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理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但由於缺乏一個全國統一機構集中管理,一些地方公積金管理將用途性質隨意變更和動用。如有的地方直接挪用公積金貸款去建保障房;有的地方挪用公積金增值收益收購公住房,以及直接用於廉租房公租房建設。公積金被當成了唐僧肉,成了地方政府的額外“預算”和“小金庫”。因此,各地方管理參差不齊,如何集中管理,統一操作?
第四,公積金沒有立法,産權主體關係不清晰。中國從1991年建立公積金制度,20多年來,僅靠一套國務院《條例》行政法規在管理,而且也在不斷進行“修訂”工作,但並未真正納入法制軌道,一些條款明顯與現行法律産生矛盾,給不符合現行法律的行為有可乘之機,形成目前的管理不倫不類。如在法律上公積金屬於個人所有,由公積金産生的增值收益也應屬個人所有,但目前公積金的增值收益並未全部返還給繳存人。除了公積金銀行存款利息返還外,其中最大的部分即用繳存人的資金向購房者發放貸款所産生的利息收入,已被政府挪用於建設保障房。公積金既然是私人財産,就應受法律保護。地方政府隨意徵用,這是不是踐踏個人主權和違背法律?
若這四大“障礙”不解決,公積金怎麼入市呢?一旦入市,還會産生一系列的法律問題。如公積金入市後,一旦發生風險由誰來承擔?賺了錢産權歸繳存人,還是歸地方政府用於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房建設資金?公積金還算不算繳存人的住房儲金等。不能因為我們資本市場低迷,憑一時衝動,看到全國老百姓的公積金有2萬多億元,就替老百姓作主,拿百姓的錢入市,事實上沒有法律保障的入市就是賭博。
有人要問,社保基金可以入市,而公積金為何不可入市?社保基金是通過個人按規定繳費,由全國統一機構採用統籌封閉式管理,按國家專門法規操作,與個人産權不發生任何關係,繳納人按法定退休後,由該機構支付養老金。而公積金是個人和所在職單位,按工資比例共同強制繳納的買房儲金,屬於個人財産,繳存人退休後,可按規定全部提取。這兩者在法律上,沒有可比性。把公積金以社保基金方式入市,不管動用本金或增值收益,它都改變了公積金性質,既違反了公積金管理《條例》,也違反現行的《物權法》。
眾所周知,中國是借鑒別國的公積金制度,來解決中低收入群體住房困難,但是別國是在立法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一套制度和機制。從別國立法的本意看,就是依法管理,在專門的立法環境下,實行産權利益關係清晰,杜絕一切侵佔、挪用、損害主體的不法行為。
比如,新加坡公積金管理制度,屬於社會保險,由國家強制實施個人儲蓄的中央公積金制度。通過立法,在原有儲蓄計劃的基礎上,由養老保險、購買住房、醫療、教育和投資增值等多個方面構成,且由政府決定公積金利率。
又比如,中國香港地區公積金制度(又稱強積金)也是通過立法來管理的。它的特點是:個人公積金賬戶由“受託人”(即銀行或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賬戶覆蓋至九成以上打工仔。這項公積金是以職業為基礎的退休保障計劃。簡單地説,凡年齡在18歲至65歲的每個個人,都必須參加。打工個人和老闆每月都必須繳付5%左右的免稅收入,將其放在受託人管理的個人公積金獨立賬戶內,由受託管理機構人員來選擇投資類,無論投資範圍、投資比例和投資工具等,都不能違法,以保證個人公積金投資穩健運營。然後一直積累至個人退休,便可將賬戶內的錢連同投資增值收益一起取回。個人公積金賬戶必須由政府核準的“受託人”參於管理,每個賬戶必須有每月繳存及投資記錄,並詳細標示投資情況,本金及增值收益不得有任何挪用或作為其他用途。
所以,公積金不能入市,因為還未專門立法。即使公積金要入市或採用其他方式入市,還必須走法律程序,應該由立法機構全國人大討論決定,並不是由某個官員或證監會、住建部等部門説了算。
公積金是為在職職工解決住房困難的買房資金,已被廣大繳存的百姓視之為第二大生活保障資金。公積金沒有立法,這恰恰反映出我們公積金管理水平的落後,還遠遠不符合中國依法執行、依法管理的法制環境下的發展需要。因此,公積金能否入市,還取決於公積金管理能否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