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價烏木歸屬的爭議與啟示
2012-07-24   作者:記者 許茹 陳柯諭 成都報道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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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成都彭州市國有資産監督管理辦公室,對近半年前在自己承包地中發現天價烏木的村民吳高亮進行答覆:烏木歸國家,獎勵7萬元。
  然而“歸國家”的法律依據是否充分,獎勵的金額是否有法可依,引起了巨大的爭論。這天價的烏木,依照法律究竟該歸誰所有,哪條法律最適用,記者就此爭論採訪了一些法律專家。

  村民發現天價烏木政府收歸國有

  今年2月,成都彭州市同濟鎮麻柳村村民吳高亮,在自家承包地中發現一批烏木。吳高亮雇人挖掘出7根烏木,最長的長達34米,胸徑約1.5米,出土時重達60噸。經中國林業科學研究院木材工業研究所鑒定,吳高亮發現的這批烏木確認為隸樟科的楨楠,即俗稱的“金絲楠木”,為烏木中最貴的品種。
  對於烏木的歸屬,依照現有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因此,當地政府與吳高亮之間就烏木的歸屬的問題始終存在分歧。7月9日,彭州市國資辦召集林業、國土等部門,正式答覆吳高亮:烏木規國家,獎勵發現者7萬元。
  對於這樣的決定,彭州市財政局分管國資辦的副局長陳彬所作出的解釋為,烏木屬於地下埋藏物,且藏之時已距今成千上萬年,無法查清係由人為或是地質變異所致,故其應為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依據《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受單位應對上繳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揚或物質獎勵”。
  但是,作為價值連城的烏木的發現者,吳高亮並不接受這樣的決定,將繼續採取行動維護自己的權益。吳高亮認為,依據《物權法》第49條規定:“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國家所有。”因此,既然金絲楠木沒有列入法律規定的範圍之內,則不屬國家所有,本着“先佔原則”,應屬個人所有。“或者烏木所有權歸我,我按規定上繳個人所得稅等;或者通濟鎮政府返還我的烏木,並由他們向法院提起訴訟。”吳高亮説。

  三個焦點問題多方觀點不一

  對於政府作出的“判決”,不能接受的似乎不只是吳高亮。在新華網的一份調查中顯示,參與的約4000網友中,超七成認為,烏木應歸發現者所有,不足三成的認為屬於國有,少數網友&&“不清楚”。同時,記者在採訪中發現,即使是同為法學界的教授、律師,對烏木的歸屬、所適用的法律等若干問題也都各自持有不同的看法。
  焦點一:烏木是否屬於地下埋藏物
  成都市律師協會副會長陽運逵認為,烏木屬於生存於地下,是由自然原因形成的無主物。但是,在《民法通則》中,對於烏木是否屬於地下埋藏物,卻沒有明確規定,因此法學界對此問題有分歧。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理事柳經緯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政府引用法條有誤。通常理解中,埋藏和隱藏都要是人為的,不是人為的不能被認為是埋藏物或隱藏物。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王建平則認為,柳經緯關於“埋藏物”的觀點較為狹隘。他認為除人為埋藏外,因為自然或者戰爭因素所形成的有主或無主物,也可視為埋藏物或隱藏物。
  焦點二:以野生動植物的歸屬判斷烏木是否合理
  王建平認為,吳高亮所發現的烏木不屬於野生動植物的範疇,而是埋藏物,因此不能適用《物權法》第49條的規定,而應按照《物權法》第114條中所表述的“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即應當返還權利人,王建平説。
  四川天則律師事務所徐雲律師認為,烏木介於木和碳之間,若為木,適用《物權法》第48條,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的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若為碳,適用《物權法》第46條,礦藏、水流、海域屬國家所有。
  焦點三:7萬元獎勵是否合理
  對於為何獎勵的標準定為7萬元,同濟鎮副鎮長周啟民&&,對吳高亮的獎勵,是經過彭州市各部門多次商量決定的。前期進行挖掘過程中,産生了一些費用,但吳高亮拒絕提供費用憑據,因此經過估算,由彭州市給予5萬元獎勵,同濟鎮給予2萬元獎勵,共7萬元。“政府對烏木進行保護性的挖掘並保護好,都是更注重其科研價值和文化價值,因此用它的經濟價值或者比例來進行獎勵,我們認為是不合理的。”周啟民説。
  對獎勵問題,陽運逵認為,應給予發現、上繳單位或個人,按照當時發現埋藏物、隱藏物的市場價格,給予1%到5%的獎勵比較合理,7萬元的獎勵的確太少。徐雲也認為,儘管現行法律沒有對“獎勵”做出明確規定,但是對於價值約千萬的烏木,僅以7萬元作為獎勵,顯然是不符合民法中的“公平”原則,這就無法平衡社會利益,達到社會利益的合理分配。

  法律待完善政府行為應透明

  這一起由烏木引發的爭論,可能短期內很難簡單地判斷孰是孰非。但是,在這一事件的背後反映出的是,現有法律尚有待於完善,當地政府的不透明行為也造成了公眾的不信任情緒。
  儘管對於適用的法律意見不同,但法學家、律師等各界人士,都認為應該通過完善相關的法律條款,彌補這一漏洞。
  徐雲認為,在《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不明確的基礎上,國家應盡快建立獎勵機制,可以嘗試設立發現文物、動植物的評級評價機制。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平衡發現人與國家之間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更好地保護國家所有物,防止黑市氾濫,維護社會秩序。
  西南財經大學法學教授吳越建議,鋻於烏木在四川、成都較多,因此有必要地方性立法,他建議成都市成立一個專家組形成草案,提交給成都市人大,在全國率先搞一個地方性立法。甚至是在成都成立專門的博物館,對烏木進行保護和收藏。
  除了法律上的不完善,陽運逵認為這起烏木事件的爭論,從一定程度上提醒了國家政府相關部門與發現人雙方都應依法辦事。“當地政府機關應與發現人多溝通、協商,給予一定或者較高的獎勵,避免公眾的不信任情緒影響了整件事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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