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給地方政府“結構性減負”
2012-07-17   作者:李寧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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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雖然今年上半年GDP增幅同比只下跌1.8個百分點,但同期財政收入增幅卻放緩了19個百分點。如此程度的深跌已經引發地方政府的財政焦慮,在“時間過半,任務過半”的口號之下,各地稅務機關加強徵管的行動幾乎等同於變相增稅。(《第一財經日報》7月16日)
  筆者認為在當前財稅體制下,地方政府不能落實結構性減稅措施,在結構性減稅口號下實施結構性增稅是必然的。因為:第一,儘管中央&&結構性減稅政策,但是中央並沒有在財政收入指標方面予以相應下調,相反,給予一定比例的增收幅度,使得地方政府為了完成考核指標,必須變相增稅。
  第二,中央推行結構性減稅,如果落實到位,意味着政府收入的總規模將減少。政府收入減少,政府事權也就同比例縮小。可是,目前政府的事權並沒有隨結構性減稅而縮減和改革;特別是在當前存在地方政府財權小、事權大的財稅矛盾下,結構性減稅進一步加劇了地方政府財權事權不匹配的矛盾。這就是當前地方政府想方設法“變相增收”、不落實結構性減稅的根本因素所在。
  為了防止經濟增速下滑,目前必須將結構性減稅落實到位,特別是對中小企業的減稅減費,必須執行到位。可以説,越是經濟下滑,就越需要堅定減稅意願,落實減稅舉措。
  那麼,採取什麼措施才能遏制地方政府“變相增收”,將結構性減稅落實到位呢?筆者認為:
  首先,給地方政府進行“結構性減負”,這是最根本的一條。前面分析了,目前地方政府之所以變相增稅,就是由於有太多的事情要辦,需要花錢,在土地財政等無以為繼的情況下,只能通過行政罰款、加強徵管名義下向企業過度徵稅等來滿足花錢的需求。所以,砍掉地方政府“太多事情”中的一些不必要政府親自辦理的事情,將一些中介機構和社會組織能夠辦理的事情交給中介機構和社會組織,以給地方政府“結構性減負”。這樣,地方政府辦的事情少了,自然花錢的地方就少,結構性減稅自然落到實處。
  其次,改革轉移支付制度,增強一般性轉移支付,減少專項轉移支付。當前轉移支付制度方面,存在一般性轉移支付少、專項轉移支付多,依託項目實施財政轉移支付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的問題。專項轉移支付並不能壯大地方政府財力,相反,地方政府還可能因為項目配套資金而增加財政負擔,不利於地方政府改善民生和提供公共服務,也不利於增加居民收入以刺激消費等。
  因此,目前以專項轉移為主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需要改革,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通過一般性轉移支付,對因地方政府執行結構性減稅減少的部分收入,由中央財政進行彌補,以滿足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務、醫療、教育和民生等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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