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賣”的新技術與鐵規則
2012-07-16   作者:於國富  來源:東方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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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淘寶網如果能夠轉變對合法拍賣企業和拍賣師的排斥態度,轉而與之合作,共同推出由拍賣公司參與、拍賣師主導的網絡拍賣,也不失為一種新技術與傳統行業有機結合的模式典範。  

  近日,淘寶網推出的網絡司法拍賣&&正式上線 。淘寶網稱,司法拍賣&&上線後,首批在淘寶網司法拍賣&&公示的拍賣標的物為北侖區法院和寧波鄞州區的涉訴車輛,起拍價分別是199900元和50000元。
  淘寶司法拍賣&&的推出,立刻引起了行業內外的極大爭議。支持者認為,這是司法拍賣改革的一個重大突破,也是網絡電子商務領域協助司法活動的重大成果,甚至是法院與電子商務之間緊密合作的典範。但質疑聲音也不絕於耳,甚至有拍賣專家指責這是明目張膽的違法行為。
  為了清晰地分析此中曲直,我們首先要厘清一些基本的概念和法律規定。

  一、司法拍賣活動應當依法進行

  司法拍賣是拍賣活動的一種,屬於強制拍賣的範疇。《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是我國所有拍賣行為都應該遵守的一項行業根本大法。
  《拍賣法》第十一條規定:“拍賣企業可以在設區的市設立。設立拍賣企業必須經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審核許可,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拍賣法》第十四條規定:“拍賣活動應當由拍賣師主持。”
  司法拍賣除了應當遵守《拍賣法》的規定以外,還應當遵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工作的若干規定》。該《若干規定》的第二條對實施司法拍賣活動的主體有明確的規定:“取得政府管理部門行政許可並達到一定資質等級的評估、拍賣機構,可以自願報名參加人民法院委託的評估、拍賣活動。”
  由此可見,司法拍賣活動是一項需要經過拍賣主管機關行政許可,成立專門的拍賣企業後才能夠從事的一項經營活動,並且只能由領取了執業許可證件的拍賣師進行主持。《拍賣法》第六十條規定:“未經許可登記設立拍賣企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淘寶網“可信網站認證”信息,淘寶網的經營者是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該公司的經營範圍是“利用互聯網進行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演齣劇(節)目、表演(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13年2月5日止);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中的信息服務業務(具體業務範圍詳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13年10月25日)。服務:計算機網絡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成果轉讓,承辦會議展覽,翻譯,設計、製作、代理、發布國內廣告(除需前置審批的項目);成年人的非證書勞動職業技能培訓和成年人的非文化教育培訓;批發、零售:計算機硬體”。
  可見,目前淘寶司法拍賣&&的經營者並不具備從事拍賣活動的經營範圍,沒有取得拍賣行業主管部門的許可,不具備舉辦拍賣活動的資質資格。

  二、淘寶司法拍賣&&的法律衝突

  根據前面的法律法規之規定,浙江省高院委託淘寶司法拍賣&&進行司法拍賣至少存在如下幾個與現有法律衝突之處:
  1.拍賣主體違法
  根據《拍賣法》第十條、第十一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工作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有權從事網絡司法委託拍賣的只能是經過拍賣行業主管部門審批成立,並取得中國拍賣行業協會核定的一定資質等級的拍賣公司。而淘寶司法拍賣&&的經營者並無相應資質資格,其直接與法院合作從事司法委託拍賣,主體存在重大瑕疵。
  值得注意的是,拍賣活動是一項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工作,這種交易活動有其自身的特點和專業技術知識要求。這也是我國在已經具備《合同法》的情況下,還為拍賣活動給予專門立法的重要原因。與此相對應,網絡拍賣活動與傳統的電子商務網絡零售活動也有着明顯的不同。淘寶等電子商務網站雖然在網絡零售方面已經取得了非常突出的成績,但是不能因此當然具備舉辦網絡拍賣會的專業知識和能力,更不能借助自己在電子商務領域取得的影響力突破《拍賣法》的禁止性規定。
  2.拍賣程序違法
  筆者注意到,相關媒體介紹淘寶司法拍賣&&時強調的“不需要拍賣師、拍賣場地等”這一“優勢”。筆者認為,這個優勢隱藏着巨大的程序瑕疵。
  一方面,因為拍賣活動具有的複雜性和專業性,《拍賣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了“拍賣活動應當由拍賣師主持”。這不僅是因為拍賣師經過了拍賣知識和技能的專門訓練和考核,能夠使拍賣活動有序進行,更是保障拍賣結果合法有效的重要前提。
  另一方面,《拍賣法》第四章中對“拍賣程序”有非常嚴格的規定。拍賣人應當及時發布具備規定內容的拍賣公告,應當提供充足的展示時間和必要的查看條件,應當由拍賣師宣讀拍賣規則,拍賣師以落槌或者其他&&買定方式確認後才為成交,成交後應當簽署成交確認書、製作拍賣筆錄等等。筆者在淘寶司法拍賣&&並未看到上述強制性規定得以遵守的情況。
  有學者提出,“法院目前卻是合法的拍賣主體”。《拍賣法》明確規定“拍賣活動應當由拍賣師主持”,試問,在沒有拍賣師的情況下,法院如何成為“合法的拍賣主體”?
  還有學者認為“中央將司法拍賣機制改革作為一項重要內容,這就明示着現行的司法拍賣是有問題的,急需改革”。事實上,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於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工作的若干規定》,其本身就是司法改革的結果。該規定&&,就是為了改變人民法院在處分執行財産上的隨意性,而引入了第三方拍賣機制,並明確限定為“經過行政許可並取得一定資質”的拍賣機構。片面強調法院的處分權,這是需要被摒棄的。
  綜上所述,淘寶司法拍賣&&在拍賣主體和拍賣程序方面尚有較大瑕疵,貿然開展司法拍賣存在很大風險。一旦出現拍賣糾紛,不僅其拍賣有效性將受到很大挑戰,司法機構的權威也將受到貶損。

  三、新技術和鐵規則之間的關係

  圍繞淘寶司法拍賣&&産生的爭論,實質上是新技術&&與傳統規則之間的碰撞和爭論。
  新技術是社會發展的重要動力,任何一個行業都應該努力採用新技術來改善效率,提高生産率。在這個意義上來講,浙江高院試圖利用淘寶拍賣&&來提高司法拍賣的效率是有其積極意義的。
  但另一方面,現行有效的法律規定是這個社會中的“鐵規則”。對新技術的應用必須以“不違法”作為底線。拍賣法、拍賣管理辦法、最高院司法解釋中之所以對拍賣機構提出較高要求,甚至設定行政許可,是因為拍賣這一交易形式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和複雜性,非拍賣公司實施拍賣活動無異於未考取駕照的司機開車載客,其風險性是非常大的。
  事實上,中國拍賣行業協會早就展開了針對網絡拍賣的調研活動,並專門開通了免費給會員企業使用的中拍協網絡拍賣&&。眾多合法拍賣企業已經在這個&&上取得了非常豐富的網絡拍賣經驗,成為網絡拍賣的行家裏手。中拍協及其拍賣企業會員對於積極參與人民法院系統的司法委託拍賣活動持非常積極的態度,也取得了非常好的社會效果。
  另一方面,淘寶網作為重要的電子商務&&,其在網絡穩定性和網絡運營角度有很大優勢。如果其能夠轉變對合法拍賣企業和拍賣師的排斥態度,轉而與之合作,共同推出由拍賣公司參與、拍賣師主導的網絡拍賣,也不失為一種新技術與傳統行業有機結合的模式典範。(作者係律師、中國互聯網協會政策與資源委員會專家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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