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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銀監會、財政部日前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産證券化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據媒體最新報道,證監會也已在討論將銀行承兌匯票納入證券投資基金投資範圍的可行性。對此,筆者認為,在商業匯票已具備證券化屬性和已實現電子化的現狀下,我國現行的票據市場機制已不適應發展的新要求,亟須通過制度創新,構建多元化交易主體的票據要素市場,實現SPV項下票據資産跨市場交易。 央行副行長劉士余此前&&:“當前推進資産證券化産品發展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緊迫。”央行已將信貸資産證券化擴大試點列為今年工作重點之一。工行楊凱生行長早些時候則在全國政協會議上呼籲拓寬企業的直接融資渠道,允許銀行貸款證券化。信貸資産證券化,是金融機構以資産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SPV),並可在銀行間市場交易流通;貸款證券化,則是指具有貸款轉讓業務資格的銀行間市場機構投資者通過中國貨幣網貸款轉讓平台進行貸款轉讓交易。這兩項金融創新工具的推出,旨在實現銀行貸款的跨市場交易,為銀行轉變經營模式創造條件,從而使銀行資産總量不再無限增長,也有利促進利率市場化。 銀行承兌匯票以其銀行信用而成為經濟市場上的準貨幣,自2000年來以年均30%的增速發展。現行銀行間票據市場主體為商業銀行、信用社和企業財務公司,但這三類機構因受貸款規模約束而形成交易的同向性。當銀行貼現無法滿足企業需求時,銀票貼現被擠向信託票據理財和民間融資市場,在信託票據理財被監管部門叫停後,則全部被推向民間融資市場。由於實體經濟中支付方式的不同,許多持票企業必須通過貼現取得貨幣資金後對外支付。筆者據央行數據統計,銀行承兌匯票中約50%具有剛性貼現需求,規模不容小覷。按3月末未到期銀行承兌匯票7.2萬億測算,其中具有剛性貼現需求約3.6萬億,但同期進入銀行業表內貼現的僅為1.8萬億,其餘1.8萬億隻能通過民間融資市場實現貼現。 而民間融資市場由小貸公司、典當行、投資諮詢公司、擔保公司、地下錢莊、資産管理公司、私募基金、上市公司等影子銀行所構成,缺乏規範化驗票、查詢、審核、背書、交接、保管等操作制度,票據中介盛行,並伴隨大量非背書方式的轉讓行為。非背書方式的轉讓和惡意公示催告的盛行,引發了大量票據案件,使善意持票人和貼現銀行的權益受到損害,對正常的經濟交易構成危害。因此,構建多元化交易主體的票據要素市場已非常急迫。 票據是一項具有特定要式的標準化合約,受特定的法律(票據法)約束,具有全國統一的操作規程和會計制度,因此具有天然的跨市場交易的金融工具屬性。電子商業匯票系統誕生後,承兌、貼現、轉貼現定價機制已全部實行了市場化,票據由ECDS託管,電子簽名由電子認證中心負責認證,票據交易採用票款對付(DVP)自動清算,交易對手涵蓋所有系統參與者而無審核身份真實性之虞,電子商業匯票交易具有監管的透明性,完全具備了創建全國一體化票據市場的基礎條件。 央行2010年發布《理財、資金信託統計制度(試行)》、《特定目的載體(SPV)編碼標準(試行)》、《理財與資金信託統計數據元標準(試行)》等三個規範標準,明確了特定目的載體(SPV)的範圍包括金融機構的理財産品、資金信託、資産證券化項目和證券投資基金,並將票據列入SPV的非股票證券類的標的資産,因此,凡擁有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頒發牌照的金融機構若以SPV的受託人身份,均可以成為票據的合法持有人(背書人)。 針對票據資産跨市場交易中可能産生的監管套利,轉出方應嚴格執行財政部頒發的《2006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第23號——金融資産轉移》“企業以不附追索權方式出售金融資産,可將該金融資産從其賬戶和資産負債表內予以轉銷”的會計處理;凡採取附追索權的常規方式轉讓,轉出方則須將票據資産保留在資産負債表內,不可出表;以此約束轉出機構嚴格遵循監管部門關於潔凈轉讓(即實現資産的真實、完全轉讓,風險的真實、完全轉移)的跨市場交易的規範要求。 當前票據市場亟須制度創新,如引入信託公司、基金公司、保險公司、社保基金、信託基金、資産管理公司、小貸公司、第三方支付機構等機構投資者成為電子商業匯票的交易主體,在電子商業匯票交易平台上,以SPV的身份受讓票據資産,組合成公眾投資的理財産品或實現自身的低風險投資;交易主體的擴展能與銀行業形成互補性交易,能起到調節銀行間市場流動性,平抑票據市場利率的作用,增強對實體經濟的融資支持,發揮全國性票據要素市場的功能。借助電子商業匯票平台,今後還可進一步創新大額可轉讓存款憑證、商業本票等票據工具的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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