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勞務派遣: 比修法更重要的是執法
2012-06-25   作者:志靈(北京,職員)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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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勞動合同法》實施後,我國勞務派遣工數量激增。全國人大常委兩次專題調研都發現,勞務派遣在部分單位中存在被濫用的問題,一些用工單位在主營業務崗位上長期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勞務派遣人員同工不同酬、損害派遣工合法權益等問題比較突出。對此,在本月底將舉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上,將首次審議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規範勞務派遣可能將成為亮點。
  伴隨着巨大爭議實施的《勞動合同法》,非但沒有像一些人擔心的那樣增加了企業用工成本,反倒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業用工成本,比如關於勞務派遣的規定。其實,在《勞動合同法》立法之初,勞務派遣正處於方興未艾的發展期,正是意識到這一用工方式可能被濫用,立法者未雨綢繆,在法律僅有的98條中拿出11條來規範之。可事與願違的是,立法者的良苦用心非但沒有如願以償,反倒使勞務派遣用工在法律實施後如雨後春筍一般氾濫起來。
  絕大多數人都把勞務派遣用工被濫用,歸咎於當初立法者的曖昧態度:法律規定了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卻沒有為臨時性設限,更沒有解釋什麼是輔助性和替代性。以至於很多企業大範圍、長時間、無限度使用勞務派遣用工,即便從常理上講明顯違背了勞務派遣用工“三性”要求,也由於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而讓人徒喚無奈。這也是這次《勞動合同法》修改所要着力解決的問題。
  應該説,“三性”的界定不清,的確是造成勞務派遣用工被濫用的一個重要原因,但如果僅僅把勞務派遣用工被濫用歸咎於此,就未免過於天真。雖然《勞動合同法》沒有明確界定“三性”,但不要忘記法律明確規定了“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如果這一條得到嚴格執行,勞務派遣用工至多在“長期使用”上被濫用,卻無從在“降低用工成本”上被濫用。
  事實上,企業濫用勞務派遣用工的唯一目的就是要降低用工成本。從這個意義上講,《勞動合同法》在規範勞務派遣上固然有不足之處,但是這樣的不足並不是致命的,並不足以導致勞務派遣用工被濫用到目前這種程度。既然法律對於規範勞務派遣用工並無太過致命的障礙,問題的關鍵就不是應不應該修改法律規定,而是如何讓法律的規定體面地落實。
  當下,濫用勞務派遣用工最為嚴重的當屬壟斷央企。據全國總工會完成並提交全國人大的關於勞務派遣用工的報告顯示,勞務派遣氾濫現象在石油、化工、電信、金融、銀行、航空、鐵路等系統最為嚴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過2/3的員工都屬於勞務派遣。
  壟斷央企濫用勞務派遣用工,真正的目的是在於維持內部人對壟斷利潤收益的“壟斷權”,因為勞務派遣工的工資支出,可以以單列的勞務費來支付,不用動“工資總額”的奶酪。明白了這一點,就會發現,即便法律對“三性”做出明確界定,壟斷央企也有應對的辦法,比如走馬燈式更換勞務派遣工、單為勞務派遣工設置全新工作崗位規避同工同酬規定等等。這種情況下,即便再完善的法律也不可能窮盡現實中的種種“創新手段”,必須通過執法來解決。至於説其他一些非央企的企業濫用勞務派遣工,背後也總是閃現着一些地方政府為經濟發展而默許甚至縱容的影子,這同樣也是執法的問題而非立法的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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