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必“磨刀霍霍” 向太陽
2012-06-22   作者:劉海明  來源:武漢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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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黑龍江頒佈條例稱風能及太陽能屬國有,引發廣泛爭議。當地氣象局官員稱條例依據憲法。網友質疑稱以後是否太陽能熱水器也要收費,該官員稱條例規範的是企業而非個人。(6月21日《中國青年報》)
  把“風力風能、太陽能、降水和大氣成分等構成氣候環境的自然資源”納入國有範疇,依據的是憲法。那麼憲法是怎麼説的呢?《憲法》第九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這裡説的都是陸地資源,並沒將天上的陽光和風雷雨電歸入此列。顯然,這是在“等”字上面做文章。
  我們在立法時,應當有基本的法律常識,豈能妄圖把天空給圈起來。氣象資源不同於地面、地下資源,一旦立法確定權屬,將嚴重背離自然哲學。比如每年從西伯利亞刮來的風,假如風能歸政府所有,西伯利亞季風是歸中國所有,還是俄羅斯所有呢?如果歸原産地國家所有,這個季風算是對中國領土的入侵,還是學雷鋒無償捐贈的?如果屬於前者,請問黑龍江氣象局,你們準備如何回擊?如果是無償捐贈的,一旦哪天對方要收費了,是否連喝口西北風都要花錢去買?
  風能和太陽能,包括降水,屬於自然現象,人類活動可能影響它們,卻不能指着天空,説這塊雲是我們的,這束陽光是我們的。如果真這麼説了,不僅是智商問題,更多暴露的是貪婪。當太陽能和風能帶來利益時,覆蓋範圍內的人民是利益均沾;它們造成危害時,同樣是各自買單。假若風能、太陽能和降水真的有歸屬權,那麼誠如網友所言:“若風刮傷我,紫外線射傷我,誰來賠償我受到的人身侵害?”、“如果颱風屬於國有,那我們這邊年年刮颱風,造成巨大損失是不是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對於企業而言,這樣的規定也不利於資源的開發和保護。一旦門檻設立,實際上等於由政府部門做主,將探測到的風能、太陽能指定給各企業去開採,並且規定要上繳利潤。如不照辦,就收回開採權。如此一來,所謂“全民所有”等於成了部門所有。但面對不受人力控制的萬千氣象,真的可以“擁有”嗎?假如沒這個能耐,又何必磨刀霍霍向太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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