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鼠倉民事索賠機制亟待建立
2012-06-18   作者:曹中銘(湖北投資者)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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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中銘

  李旭利“老鼠倉”案之所以受到市場的廣泛關注,不僅是因為李旭利曾是明星基金經理,也不僅是因為該案三次推遲開庭,更是因為此案涉案金額巨大、當事人獲利豐厚。從當初上投摩根的唐建、南方基金的王黎敏,到正在被調查的交銀施羅德的鄭拓及李旭利,涉案“老鼠倉”的基金經理正好達到10位。在五六年時間裏,有10位基金經理“落馬”,比率不算低。
  儘管基金“老鼠倉”事發後,基本都會被涉案人所在的基金公司定性為“個人問題”,但不可否認的是,其中暴露出基金公司的治理結構與內控機制存在弊端。在媒體針對李旭利案進行的網絡調查中,對於“您認為是否應加大私募基金監管?”這個問題,有88.9%的被調查者認為應該“加大查處力度”;對於“您認為內幕交易頻發的主因是什麼?”有68.4%的被調查者認為“處罰力度不夠”,另有25.1%的被調查者認為“法律規範不完善”。這一調查結果既反映了投資者的態度,更反映出當前的市場現實。
  眾多基金經理“前赴後繼”紛紛掉進“老鼠倉”的泥潭,不僅因為其中存在巨大的利益,更因為A股市場存在違規成本低這一致命缺陷。事實上,對於基金“老鼠倉”的懲處,目前的監管機制存在兩大短板:一個是我們常説的制度建設不完善,另一個就是懲處不到位。而懲處不到位既包括違規者承擔的刑事責任太輕,也包括民事索賠機制的嚴重缺失。
  按照現行監管體制,即使李旭利因“老鼠倉”案受到了應有的懲罰,那些因“老鼠倉”利益受到損害的投資者也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顯然是不公平的。即使從懲罰違規者的角度考慮,僅僅讓其承擔刑事責任而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也是沒有道理的。正是由於懲處機制“跛腳”,才導致眾多基金經理不惜鋌而走險。要改變此種局面,必須建立兩條腿走路的機制,在嚴厲打擊基金“老鼠倉”的同時,啟動針對“老鼠倉”的民事索賠機制。只有讓股市“碩鼠”賠得傾家蕩産,才能起到威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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