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投資“只賺不虧”承諾不靠譜
2012-06-04   作者:皮海洲(湖北投資公司總監)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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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皮海洲

  今年3月,廣東千億養老金委託給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投資運營一事曾備受社會關注,此舉引起一些擔憂:養老金如果投資運營虧了怎麼辦?對此,廣東省財政廳和社保部門近日給出了回答。
  5月31日,廣東省在審議社保基金預決算報告時,廣東省財政廳和社保部門向省人大常委會&&,千億養老金委託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投資運營,“能夠保證只賺不虧、旱澇保收”,其保底收益率比存在銀行要高。如果實際收益達不到保底收益率,由社保基金理事會補足差額。
  千億養老金入市能保證只賺不虧,而且保底收益不低於銀行存款利率。這話聽起來不太靠譜,因為不僅社保基金理事會作出的“只賺不虧”承諾不受法律保護,而且社保基金理事會也不能拿出資金來向廣東方面“補足差額”。
  社保基金理事會作出“只賺不虧”的承諾,顯然是高估了自身的理財能力,低估了投資風險。雖然在過去若干年裏,社保基金總體上獲得了不錯的投資收益,但這並不表明投資沒有風險,畢竟社保基金也經歷了2008年的投資虧損,而且2011年社保基金股票投資也是虧損的。因此,廣東千億養老金不可能“只賺不虧”。至於“實際收益達不到保底收益率,由社保基金理事會補足差額”,這更不可行,畢竟目前全國社保基金缺口很大,“補足差額”只能是拆東墻補西墻,將直接影響到廣東之外其他地區職工的利益。
  更重要的是,社保基金理事會作出“只賺不虧”並予以保底的承諾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目前國內的法律體系並不保護“保底收益”,如《證券法》規定:券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顯然,《證券法》從維護券商和證券業健康發展出發,在根本上否定了保底條款的法律效力。同樣,《證券投資基金法也規定: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期貨經紀公司不得向客戶作獲利保證;人民銀行《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信託投資公司經營信託業務,不得承諾信託財産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
  有鋻於此,養老金入市必須慎重。雖然在目前通脹形勢嚴峻的情況下,養老金面臨着保值增值壓力,但養老金投入運營必須有強烈的風險意識,而不是幻想著可以只賺不虧甚至收益保底。“只賺不虧”承諾暴露出有關機構風險意識、法律意識淡薄,如此稀裏糊塗地把養老金投資運營,只能讓公眾對養老金投入運營後的安全性更加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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