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土地改革的路線圖意義
2012-06-01   作者:李鳳章(上海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來源:東方早報
 
【字號
  深圳近日開啟的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再次引起關注。從媒體報道以及深圳過去頒佈的一系列規定看,從最初的土地國有化,消滅集體土地所有權,到今天在尊重原有農民集體及個人土地佔有的基礎上,通過在開發中承認原集體成員的土地權益,並在補辦手續後將之轉化為國有土地使用權,最終消滅現有“國家-集體”或者説“城市-農村”二元分割的土地管理機制,實現土地資源在出讓土地使用權基礎上的市場流轉和資源配置,深圳土地改革的路線圖已然形成。
  其一,國有化。盤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根本條件是土地市場交易的形成,而市場交易本質是土地財産權交易,而非實物的交易。這需要建立統一的基礎性土地財産權作為交易代碼,即明確交易什麼。
  對此,世界上有兩種體例,一個是大陸法係國家的所有權體系,即國家對土地的控制叫做主權,老百姓對土地的財産權利被稱為所有權。另一種是英美法係的土地使用權體系,即國家或國王擁有土地所有權,但所有權代表的公共權力,不得流轉,而老百姓的土地財産權叫做保有權或使用權。無論何種方式,都意味着一點:即公共權力是國家的、全民的,不可交易的,因此神聖不可侵犯;但財産權卻是個人的、允許進入市場交易以配置資源。
  這一結構,説白了就是“愷撒的給愷撒,人民的給人民”。國家和人民是契約關係,相互尊重,相互制約。而中國的問題是,對國有土地,明顯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基礎性財産權,採納的是英美體制。對集體土地,卻偏偏一方面視所有權為財産權,作為徵收的客體,另一方面卻又禁止土地所有權交易,剝奪了其財産內核。視其為財産權,農民個人的土地佔有和使用就只能是次生的權利,必須仰仗集體的鼻息,方便國家借助村幹部對土地的徵收和對農村資源的獲取;同時又抽空其財産內涵,剝奪集體的收益,以防止地方做大,強化國家控制。
  因此,集體土地所有權是國家權力深入農村,阻礙農民個人土地權利成長的橫膈。這一點,看一看集體土地所有權形成歷史,知道集體土地所有權是人民公社化、個人財産權被否定的結果,就很清楚了。
  明確了這一點,再回頭看看深圳的土地國有化,就會發現其並非對農民權益的剝奪。根據《深圳市寶安龍崗兩區城市化土地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原有農民集體或農民個人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和已獲批的建設用地,仍然繼續佔有使用,除原有的山林地,和坡度大於25度不作為建設用地的園地被無償轉為國有外,原有村民和集體的建設用地權利並不受損。
  因此,至少就原有的建設用地來説,所謂國有化,只是權利的轉制,而非土地的徵收。這是深圳克服城鄉二元分割,實現土地在使用權基礎上的統一管理而進行的一次嘗試。取消了集體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權主權化,使用權作為基礎性財産權的法律定位才真正被確立。
  其二,統一土地使用權體系。農民變成市民,原有集體土地使用權卻面臨納入何種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問題。劃撥?祖祖輩輩居住於此,房子又是自己蓋的,既不符合劃撥土地取得的條件,禁止轉讓或轉讓時必須補交出讓金,也都不符合農民意願。納入出讓土地使用權?雖可自由轉讓,但期限限制和出讓金繳納怎麼辦?
  事情就這樣梗在那裏。相關確權、登記工作一直無法進行。如果説土地城市化意味着資源利用效率必須提高,也就必須允許土地進入市場交易,可我們的法律偏偏還停留在農村的原位:一戶一宅,禁止轉讓。可惜,法律能阻止確權,卻不能阻止老百姓蓋房和宅基地的私下交易,大量違章建築於是應運而生。
  為解決這一問題,2001年&&的《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違法私房若干規定》規定,除嚴重違法,必須依法拆除的之外,對於農民的土地佔有權利,通過補繳土地出讓金,使之轉化為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同時,考慮土地佔有的不同情況,對土地出讓金有全部或絕大部分的減免。
  其中,最重要的是,深圳對歷史上非法轉讓的宅基地也給予了確權。對非原村民在原農村用地紅線內所建違法私房,由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處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罰款,確認産權,建房者申請辦理確認産權手續時,補簽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出讓金按現行地價減免75%;原村民與非原村民合作所建違法私房,按照其各自所佔份額分別處理。
  2009年,深圳市人大制定的《關於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決定》,延續了上述2001年“若干規定”的基本精神。
  當然,將村民的土地使用權納入出讓土地使用權,有村民擔心可能會面臨所謂70年的問題,但其實,住宅類出讓土地使用權早已隨《物權法》自動續期的規定而變為事實上的永久。
  其三,轉型的原則和路徑:在發展中尊重佔有,適度房地分離。
  從集體宅基地使用權,到出讓土地使用權,破而後立,但轉型必須堅持對佔有利益的尊重。土地佔有不但是歷史,更是事實,也是客觀存在的經濟利益,如果轉型罔顧土地佔有,輕率拆除驅趕,勢必損害民生利益,也威脅社會穩定。但真的依現狀確權,卻又於法無據,畢竟我們的土地法還在農村原地未動嘛!
  於是,放過權利爭議,在城市更新中對既有土地佔有利益給予承認和救濟,借騰籠而換鳥,此其一也。實在不得不涉及權利又無法土地確權的,就先將房地分離,使土地限制的絆索不致傷害村民的房屋所有權,此之二也。這兩種做法,都回避了目前土地管理中僵化的強制性規定,在法律巨石的狹縫中尋找蜿蜒的突破。深圳,不容易!
  凡標注來源為“經濟參考報”或“經濟參考網”的所有文字、圖片、音視頻稿件,及電子雜誌等數字媒體産品,版權均屬新華社經濟參考報社,未經書面授權,不得以任何形式刊載、播放。
 
相關新聞:
第三次土地改革“重慶模式”破冰 2008-12-05
農村土地改革應在封閉範圍內試驗 2008-10-31
農村土地改革塵埃落定 如何正確解讀土地流轉 2008-10-22
利多?利空? 農村土地改革觸及樓市神經 2008-10-22
小崗:農村土地改革再度破繭 2008-10-20
 
頻道精選:
[財智]誠信缺失 家樂福超市多種違法手段遭曝光[財智]歸真堂創業板上市 “活熊取膽”引各界爭議
[思想]夏斌:人民幣匯率不能一浮了之[思想]劉宇:轉型,還須變革戶籍制度
[讀書]《歷史大變局下的中國戰略定位》[讀書]秦厲:從迷思到真相
 
關於我們 | 版面設置 | &&我們 | 媒體刊例 | 友情鏈結
經濟參考報社版權所有 本站所有新聞內容未經協議授權,禁止下載使用
新聞線索提供熱線:010-63074375 63072334 報社地址:北京市宣武門西大街甲101號
Copyright 2000-2010 XINHUA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京ICP證0100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