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罰大股東佔款
2012-05-31   作者:何軍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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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年前,監管部門發起清理大股東佔款的專項活動,期間多名涉案人員被抓捕,大量資金被追回,累積多年的歷史遺留問題得以解決。但6年後,這一頑疾卻再度死灰復燃,而且蔓延至新興的創業板。
  日前,振東制藥因關聯方佔款3647萬元被深交所公開譴責,成為創業板首家被公開譴責的公司,其違規金額之大,行為之惡劣,手法之拙劣,讓監管部門難以容忍。
  從佔用方式上看,振東制藥都是通過較為隱蔽的關聯交易來實現的,一是與大股東振東集團旗下企業簽訂生産車間承建合同,而且全額預付款,與按照施工進度支付工程款的常規做法背道而馳。不僅如此,提前支付的款項還遠遠超過合同款,形成大額資金佔用。另外兩筆佔用均是給控股股東全資子公司的預付貨款,而且也是超額支付。
  很顯然,振東集團已經將振東制藥視為提款機,而且是多渠道,多手段,密集提款。事實上,振東集團資金鏈緊張早有跡象。2011年以來,振東集團以所持振東制藥股權頻頻質押,從多家銀行套取資金,截至目前,合計質押股權數量已高達3191萬股。按照較為常見的三折質押率,以上市以來最低股價計算,融資金額也已經超過2億元。
  相比質押融資,佔用上市公司資金不僅操作簡便,資金到賬迅速,而且還無需支付利息,難怪振東集團樂此不疲,多管齊下。但這一行為卻侵犯了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與偷盜行為並無實質差異。刑法修正案(六)已經對此類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為進行明確,情節嚴重者可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許振東集團將黑手伸向振東制藥時,還沒有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董事長李安平可能還覺得也就是把錢從左口袋挪到右口袋。這種淡薄的法律意識,一方面可能出於當事人的無知、僥倖心態,另一方面也可能是監管威懾力不夠。
  因此,對於此類已經三令五申,嚴禁復發的違法違規行為必須給予重罰。及時收回佔款是最基本的前提,還必須收取不低於銀行同期利息的資金佔用費,同時處以對應的罰金;對於責任人,公開譴責是基本處罰,情節嚴重者應該責令辭職,對其實施市場進入;特別嚴重者應及時追究刑事責任,只有這樣,陋習才能消失,市場才能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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