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美國商務部公布了對來自中國的太陽能光伏電池反傾銷初裁,裁定中國産品傾銷幅度為31.14%至249.96%。這一結果不僅遭到中國政府和業界強烈不滿,也遭到美國下游産業和用戶的普遍擔憂。需要思考的是,僅僅兩周前,即5月4日,第四輪中美戰略與經濟對話的聯合成果情況説明(以下簡稱“聯合成果”)上清楚寫着:“雙方一致……共同抵制貿易保護主義。”有實質性的提法是:“發起貿易救濟調查和採取貿易救濟措施,要遵守世貿組織規則,避免濫用。”讓我們看看,美國的裁決離世貿規則有多麼遠,離濫用有多麼近。
美國裁決無視世貿規則
首先,世貿組織規定,對非市場經濟不適用同時反補貼和反傾銷(即“雙反”)。2011年3月11日,世貿組織專家組裁定,美國對中國非公路輪胎等四案,違反了不應徵收反補貼稅的世貿規則。但美國並未猶豫。對中國太陽能光伏電池案,先是由國際貿易委員會裁定反補貼,接着由商務部裁定反傾銷。根據是美國3月13日成為法律的《1930年關稅法》修正本。因此,美國只按照自己國內法行事,沒有考慮國際規則。
第二,作為世貿組織規則體系的關貿總協定第六條,關於傾銷的定義是:
1.低於相同産品在出口國用於國內消費時在正常情況下的價格,或2.如果沒有這種價格,低於:(1)相同産品在正常情況下向第三國出口的最高可比價格;(2)或産品在原産國的生産成本加合理的推銷費用和利潤。”
美國商務部既沒有拿中國國內售價,也沒有拿中國産品對第三國的最高售價比較,對於中國國內生産成本加合理推銷費和利潤數據更一概不採信。衡量標準是泰國。很奇怪,泰國沒有可比的太陽能光伏電池産業鏈,因此沒有完整的相關數據,美國怎麼就可以參照了?更奇怪的是,泰國數據不是中國的真實數據。可見,美國完全把世貿規則放在了一邊。
為何如此?很簡單,僅僅因為來自中國的産品數量急劇增長,美國就可以認為影響了他的相同産業就業,就可以採取雙反。而第三國參照的方法,使美方具有很大自由裁量權。這樣的貿易救濟,如何做到不“濫用”?
同樣,“聯合成果”關於促進開放的相互投資有這樣一段不錯的話:“美方明確&&,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的審查規則和標準適用於所有來源國。且一旦涉及國家安全風險,就採取緩解措施,而不是阻止整個交易。”墨跡未幹,美國一些機構就開始建議聯邦通訊委員會不要批准中國移動在美國的收購,理由是“可能對信息安全帶來威脅”。“緩解措施”(且不説這個安全威脅是否成立)哪去了呢?“不是阻止整個交易”又在哪?
因此,紙上的不等於實際的。要把紙上的成果變成實際成果,要靠艱苦的努力。
要將紙上成果變為現實
與此同時,也要看到另一面。這並不是中美經貿關係的全部。4月17日和23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連續否定了對來自中國鋼制車輪和鍍鋅鋼絲對美相關産業的損害訴求。當時有些人認為,這是“美國保護主義的退卻”。但這一判斷也是片面的,因為也不是全部。今年1-4月,我國對全球出口同比只增長6.9%,對美出口則增長12.0%。這説明,儘管摩擦不少,我國對美出口的主體仍在穩定增長。在投資方面,就在中國移動收購遇阻的同時,萬達卻同美國影視公司(AMC)簽署了收購後者,價值26億美元的交易。因此,我們一方面要堅持、善於反對背離世貿規則的保護主義,另方面要堅持發揮、善於發揮中美經貿中的一切積極因素,頑強努力,堅持不懈,把聯合成果更多地變為現實,推動中美經貿的長期穩定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