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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我國現有的電價制度並不合理,對其進行改革卻應謹慎考慮,新的電價制度能否更好地符合我們生活和生産的全局利益。具體而言,即階梯電價改革是否符合中國的國家利益需要。 一般而言,判斷一個基礎性産業部門的價格改革是否符合全局利益,大致有四種視角: 第一,價格改革有利於産業部門本身,但卻不利於其他産業部門。在此,每個産業部門的利益也都是全局利益的組成部分。第二,價格改革不利於本産業部門,但卻有利於其他的産業部門。第三,價格改革同時有利於各個産業部門,並增進了全局利益。第四,理論上的還有一種可能是,價格改革同時不利於所有産業部門(儘管主觀上,改革的設計者不會希望發生這種情況,但客觀上實則有可能發生這種悲劇的結果)。 進而,如果階梯電價改革的初衷便是提高電價,讓我們來看看在此情況下,各個産業部門的受影響情況。 首先,作為電力産業部門自身,價格提高,在用電剛性和政府補貼不變的條件下,電力公司的收入增加,也就是電力和能源産業部門整體收益增加,電力部門屬於受益方。 那麼其他産業部門呢? 居民可支配收入因電價支出的增加而下降,生活質量必然有所下降。同時,電力和能源的下游産業部門的生産成本提高,一則會擠壓其利潤空間,造成其減産,二則會向市場轉移提高了的電力能源成本,造成居民消費能力進一步下滑。無論哪種情況,體現在國民經濟增長上,都會形成總産出水平的下滑。結果便是,電力産業部門收入的增加換來的是其他産業部門總體産出和收入的減少。 其次,電價上漲有沒有可能催生出新的産業部門?的確有可能。在電力等能源價格高企時,為應付市場的壓力,其他産業部門會通過技術手段來節能,從而催生出節能這一新興的産業部門,家庭也可以用節能型家電來更新原有的高耗能電器,因此全社會可能會因為節能而新增部分産出。 但問題在於,節能産業部門一旦興起,則又意味着原有耗能的産業部門的衰退,就此而言,提高電價只是催生了新的部門,而不是催生了新的産出,隨着新舊部門更替的完成,産出水平仍維持不變。其結果仍然是,電力能源部門獲益了,所有其他部門加總收益不變。 再次,電力價格的提高會否減少政府的補貼,從而減少社會的負擔,從而提高社會福利呢?這也不太可能發生。假定政府對電力公司的補貼會由於電價的提高而減少,甚至取消,那麼理論上而言,這部分補貼就會轉移到其他的補貼項目上,或者是通過減少稅收的方式來抵充這部分不再發生的補貼。 無論如何,其他部門的所得加總起來最多就等於多支付的電價,而絕大部分情況下,最後的方案往往會使這個總量低於多支付的電價,否則,又如何讓公眾感受到電價提高帶來的用電約束呢?因此,社會其他産業部門在補貼轉移過程中總是多支出的那一方。 此外,在電力能源部門仍處壟斷的情況下,電價的提高反而會鼓勵電力能源部門“想方設法”進一步提高電力能源的生産和供應成本,只有這樣它才能讓自己永遠維持在“虧損”的狀態中,並繼續獲得政府的補貼。這樣,政府的補貼根本不會因為電力價格的提高而減少,從而也談不上什麼有利於其他産業部門了。 最後,在階梯電價的改革中,如果不合理地設計方案細節,如未能因地制宜地設計各個檔次的用電量水平,那麼便很有可能對居民用電剛性做過於樂觀的估計。在此情況下,便有可能發生用電量隨電價提高而出現下降的結果,這也是電力公司最不想看到的結果,因為這樣一來,居民用電需求和支出可能會出現下降,也就是電力公司産能會過剩,這對電力能源産業部門當然是非常不利的。 同時,這對其他産業部門也極為不利,這是由於,當支出並非因為價格下降而減少時,最有可能的情景便是出現“通脹”和經濟衰退。一方面,其他産業部門的産品價格依然會因電力價格提高的傳導而有所提高;另一方面,居民的需求意願又因價格提高而逐漸下滑。前者也許會刺激生産,但後者卻阻礙消費,最終,過剩的矛盾便會從電力能源部門開始擴散到其他産業部門,帶來全社會的“産能過剩”。儘管這一結果並非主觀願望,但卻是經濟規律使然。 因而,從全局利益來看,階梯電價改革下的電力價格提高,至少在理論上是可能造成其他産業部門利益受損,從而不利於整體經濟的。而政府之所以肩負市場管制的功能,便需從全局利益出發,來考慮哪種階梯電價改革可增進國家利益,提高電價其實只是其中的一個可能選項。設想,如果電價不漲(甚至下跌)確實可以帶動全局利益的改善,那麼即便犧牲電力能源産業部門的部分利益又有何不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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