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意內幕交易”無罪的口子開不得
2012-05-24   作者:林榮耀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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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22日發布《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法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裴顯鼎&&,如果只是股民無意中知悉了內幕信息,並不構成犯罪。
  這番&&並非出自相關司法解釋,而是應記者之問做出的口頭解釋。記者的問題是,“如無意中路邊聽到知情人聊天,獲知了一些內幕並進行交易,是否算非法獲取內幕信息”,有無意獲知和有意交易兩個要點。無意知道銀行ATM機故障而有意多取錢,這在既有判例中均被定罪,而且量刑令人驚呆。內幕交易與此並無本質差別,只是其搶劫的對象不是銀行,而是不特定的投資者群體。根據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其罪與非罪不言而喻。
  事實上,如果有人無意聽到內幕信息,繼而實施交易,那麼目的和動機就一清二楚,與有意獲取內幕信息一樣,都是為了賺取非法之財。難以理解,司法機關何以區別對待搶劫金融機構罪和內幕交易罪。一個可能的潛意識是,內幕交易侵犯的是不特定群體,而私有財産不如公共財産神聖。可是私有財産可以是合法所得,公共財産未必都合法,譬如違法強拆而來的土地。可以説,只要對公私財産採取兩種態度,立法和釋法的傾向性就會有。
  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即明知是內幕信息而加以利用或者洩露。無意獲取內幕信息當然無罪,但是由此而交易就意味着主觀惡意,其必知此等交易會對其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形成侵犯,而證券、期貨市場的管理秩序也將因此而被擾亂。説僅僅“道聽途説”“無意中獲知”不算犯罪,這沒有問題,但是值得擔憂的是,相關人士對記者提及的“並進行交易”,並未給予相應的答覆,因此就不排除審判中的曖昧。
  現實中內幕交易和洩露內幕信息大量存在,這從很多股票的異常走勢,及其遲到的強大説服力即報表數據或者重組信息,可以得到明確的印證,而為此擔負法定刑責的並不多見。那麼即使不打算“用重典”,也不應當亂開口子,以免犯罪分子連正常刑罰都逃脫。坊間對相關人士的答覆&&強烈質疑,主要是因為能獲取內幕信息的都是權貴者,一旦在有意和無意上作法外糾纏,就極有可能造成法律面前不平等的局面。
  此外,針對加重嫌疑人舉證責任的建議,相關人士&&,在加大打擊力度的同時,還要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這符合刑法“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的總目的,但是正如鉅額財産來源不明,只要依法認定“交易行為明顯異常”,嫌疑人就有義務給出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總之,公平正義比太陽還要有光輝,而要普照就得避免人為“烏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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