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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來形容這一段時間國內日用消費産品的質量問題再適合不過了。“毒膠囊”事件余波未了,近日央視《每週質量報告》節目又爆出一些美白化粧品含汞量超標6萬多倍的驚人消息。 仔細分析可知,與將工業明膠用於藥品膠囊生産的情形類似,此次美白化粧品含汞量嚴重超標的根源也在於生産企業在過度競爭的市場環境下,為了追求商業利潤,而置消費者的健康與安全於不顧。 不同的地方在於,從政府監管和相關法規健全與否的角度分析,與食品藥品的監管體系與能力建設相比較,我國現階段的化粧品監管體系與能力建設更為孱弱。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我國有各類化粧品生産企業約5000家,産品品種超過2.5萬種,中國已成為世界上的化粧品消費和生産大國。然而如何建設一套針對這樣一個規模大、産值高同時又影響人民生活健康和質量的産業的有效監管體系,卻一直是難點。 2009年之前的二十多年裏,我國化粧品的衞生監督管理主要由衞生部門負責。此後,由於國務院機構改革,化粧品衞生監督管理職能交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承擔,然而化粧品衞生行政許可檢驗仍由衞生部原認定的檢驗機構承擔(有14家之多),技術審評則由國家藥監局保健食品審評中心負責,兩頭無法有效銜接。另外,由於一些省級政府的機構改革遲遲還未到位,導致在一些省份,化粧品的審批和檢驗監管仍然由衞生部門及其下屬的疾控中心、衞生監督所負責,也容易導致上下不暢。 在現有的監管體系下,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並不是化粧品監管的唯一主體。除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之外,各級質檢部門負責實施化粧品國家産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化粧品生産許可證等相關工作,以及對進出口化粧品進行檢驗監督,而工商部門則在化粧品的廣告宣傳、市場打假、相關流通領域保護消費者權益等方面負有監管職能。此外,工信、商務等部門也在化粧品的實際管理過程中佔有一定的地位。化粧品安全監管機構眾多,職能錯綜複雜,各部門分工不合理,各個部門的職能邊界不夠清晰,職能分散,沒有形成綜合性的、強大的監管體系和網絡。 與此同時,食藥監、質監等監管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不同,檢測的依據不一,導致檢驗結果差異。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導致監管效率低下,監管信息混亂,監管難度較大,監管成本高昂。 從相關管理法規方面看,作為化粧品安全監管法律體系核心的《化粧品衞生監督條例》頒佈於1989年,二十多年來,我國社會、經濟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但條例一直未作修訂,其設定的對於化粧品産品及其生産、經營的衞生監督制度已不能適應當前化粧品監管工作的需要,從而影響了相關監管和保障工作。雖然,國務院法制辦已經將《化粧品監管條例》列入今年的第二檔立法目標,但何時真正修訂&&仍然沒有具體時間表。 而即便《化粧品監管條例》能盡快順利&&,化粧品監管的法律體系仍然不夠完整,《化粧品監管條例》主要規範化粧品生産、經營的衞生安全活動,不包括化粧品原料的監管、化粧品標籤説明書的監管,而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化粧品的生産、銷售環節的質量安全則要受到《産品質量法》規範。由於這些法律法規頒佈於不同時期,分段、分部門立法色彩較濃,條款相對分散,相關法規之間缺乏協調。 另外,由於監管法制不夠完善,我國的化粧品監管部門仍然無法擺脫“無牙的老虎”形象。我國《化粧品衞生監督條例》、《産品標準法》等對化粧品生産企業違法行為的處罰還缺乏應有的力度,處罰過輕,《化粧品衞生監督條例》中規定的最高罰款為違法所得的兩到三倍,與違法經營所帶來的鉅額利潤相比較,罰款顯得微不足道,而且對違法所得的認定比較困難,違法者不怕被罰。 為更好地保障我國化粧品的安全和質量,還原化粧品“美麗天使”的原本面貌,最重要的舉措是要規範化粧品的生産和銷售,嚴懲假冒偽劣化粧品的生産銷售行為。而從完善政府監管體系角度分析,我國化粧品監管體系建設首先應當從理順監管體制、完善法規建設以及強化技術支撐體系三個方面着手優化,從而為邁向化粧品監管體系的統一高效奠定堅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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