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部門豈能出賣個人信息
2012-05-15   作者:李拯  來源:人民日報
 
  日前,江西鷹潭一條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灰色利益鏈浮出水面:在犯罪嫌疑人“黑土草莓”3月份的交易記錄中,出售的個人信息竟有超過3/4是由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提供的,其他提供個人信息的“上家”還包括銀行、民航等企事業單位。
  而在公安機關近期的專項治理行動中,也有不少公職人員涉嫌洩露公民個人信息的案件。這樣的現象發人深省:理應成為公民個人信息安全港灣的職能部門,緣何屢屢成為公民個人信息洩露的“發源地”?
  現代社會,個人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顯,一旦洩露,對公民人身財産安全將造成巨大威脅。有關部門由於公共職能所繫,掌握着公民大量的個人信息,包括戶籍、通信、&&境、住宿、車輛檔案、圖片圖像等各個方面,確保這些信息的安全,是一份沉甸甸的公共責任。
  令人遺憾的是,極少數公職人員卻經不住利益誘惑,不惜利用工作便利和制度漏洞,將信息泄密當作自己的生財之道。究其原因,一是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幾無成本,悄然轉手即能高價出售,巨大的利益空間激發了某些人的貪慾;二是我國缺少專門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法律,職能部門對信息洩露的監管機制尚未健全,給這些人的不法行為留下可乘之機。
  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職能部門和公職人員理應率先垂範。對公職人員而言,如果説保守國家秘密是崗位要求,保護公民信息安全同樣是職業操守。從觀念上講,必須加強教育,在公職人員中加固自覺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理念,像維護國家秘密那樣呵護個人信息。從制度上講,只有在政府內部建立起強有力的監督約束機制,對工作人員收集、使用、披露公民個人信息行為進行全程監管,才能使“跑冒漏滴”無處藏身。源清則流凈,根除而葉落,信息洩露的源頭一旦堵住,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利益鏈也便不斬自斷。
  立足長遠,無論對政府部門還是其他單位而言,法律仍然是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根本保障。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將侵犯個人信息行為入罪;日前,“個人信息保護”專項國家標準《信息安全技術、公共及商用服務信息系統個人信息保護指南》也已制定完成,進入報批程序。如何確定個人信息合理使用與違法侵犯之間的界定標準?如何明確其他個人、社會組織和政府機構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法律責任?這些都將隨着立法進程的深入而不斷清晰和完善。
  網絡使社會越來越演變為“透明社會”,公民卻不應因個人信息洩露而成為“透明人”。保護個人信息安全,政府部門發揮領跑表率作用,企事業單位自覺依法行動,全體公民積極主動參與,形成“政府主導、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立體保護傘,我們就能為公民個人信息安全撐起一片藍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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