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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10 作者:傅蔚岡(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研究員) 來源:東方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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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侵吞800億國有資産”和“潛逃境外”的傳聞,山西沁和能源集團公司董事長呂中樓被媒體推上風口浪尖。儘管沁和能源在5月7日通過銀行間市場發布聲明,但是網絡和坊間相關傳聞還是不斷。 媒體為什麼要關注呂中樓?一個原因是,此前傳言稱,其當年的合作夥伴、今日的競爭對手——山西金業煤焦集團董事長張新明,因偽造護照非法出境被公安部門通緝。更何況,沁和能源所在地山西晉城市正經歷一場官場“地震”,近半年至少有四名副縣級以上幹部被“雙規”。 而另一個原因,則可能出於媒體的“路徑依賴”:擁有這麼大資産的民營企業家,怎可能沒問題?換句話説,即便現在沒問題,當初其發家過程中也必定存在種種“原罪”。 如何看待有關呂中樓的各種傳聞? 目前有關呂中樓的傳聞,核心無非是“侵吞800億國有資産”,即指沁和能源2001年組建時涉嫌“官商勾結,賤賣了國資”。具體來説就是,2001年晉城市沁水縣啟動煤改,把當時國營的永紅礦、永安礦、侯村礦、嘉峰集運站捆綁起來,以凈資産方式出售國有股權,組建成沁和煤業有限責任公司。而呂中樓帶來的4家外地公司以3750萬元購買了1.1億元的國有資産,而且允許其注資延期到位,4年完成全部收購。這也成為有關當事人“賤賣國有資産”和呂中樓“以沁水縣國有資産掙的錢來買這筆國有資産”的根據。 如何看待這筆交易?熟悉中國煤炭市場的人都會知道,2001年時中國煤炭並不景氣,該行業已處於“谷底”,沁水所産無煙煤,平均噸煤坑口價僅15元。這時投入鉅資收購煤炭公司,無疑需要極大勇氣。而那時的通行做法是,很多企業從煤炭行業脫身——風險高、收益低是對煤炭行業的最大評價。 很顯然,以現在的資産價格來評估當時的交易,就是“賤賣國有資産”。這是非常欠妥的。道理非常簡單,同樣的資産在不同的時間呈現的價值並不一樣;甚至,同樣的資産由不同的人進行管理,價值也不一樣。而市場經濟中,企業家的價值就在於,能在大家都不看好時勇於出手,通過自己的努力讓其資産升值。 呂中樓自稱,自己1998年進軍煤炭業,當全行業虧損時,自己也能掙到錢。那麼我們也就可以理解,當國有企業要撤退的時候,他還能加入這個看起來沒有前途的行業。 事後的數據也證明,呂中樓確實是個不凡的企業家,據2004年10月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呂中樓控股的沁和能源位列全國煤炭行業企業經濟效益前十佳,而如果以噸煤利潤指標排名,則名列全國第一。 至少從目前看,針對呂中樓的指控幾乎都是以“賤賣國有資産”為由。是的,如果沒有呂中樓當初的接手,這資産或許還屬國有資産。但問題是,資産只有流動才可以升值。如果呂中樓當時獲得國有資産的行為屬於侵吞,那麼是不是意味着,那時候任何一家企業以15元一噸獲得的無煙煤都屬“侵吞國有資産”?甚至,我們是不是可以得出這樣一個荒唐的結論,國有資産價格只能以最高點計算? 在當初的國企改制過程中,確實出現過不少企業內部人以極低的價格獲得企業控制權的情況,也引起社會輿論強烈不滿。但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至少從2001年山西煤改的情況來看,那時煤炭並不吃香,不少企業甚至是地方政府以甩包袱的方式予以轉讓。然而,誰能想到今後煤炭會如此吃香?也就是企業家才能從垃圾堆裏辨識出金子。 從這個意義而言,排除故意的利益輸送因素,“國有資産流失”並不是一個非常嚴謹的概念。在市場經濟中,同樣的資産,不同人會賦予其不同的價值,如果買賣雙方認為它的價值一樣,那麼買家和賣家都無法從中營利。在全世界範圍內,有的只是“內幕交易罪”等通過不正當的程序獲得的非正常利益,恐怕鮮有通過價格高低定罪的。 甚至,“國有資産流失”的相關罪名,還可能導致諸多道德風險,很多國企管理層為躲避該罪名,可能寧願將一塊資産捂在手裏而不出讓——誰知道今後市場上它會升值到何處呢?與其背負潛在風險,寧願爛在手裏。再延伸,很可能還會發生很多企業不願與國有企業打交道的事。實際上,這樣的事情在現實中已經出現。而這,恐怕是有違讚同“國有資産流失”一説者的初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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