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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年尤其是去年以來,由於負利率導致銀行存款的吸引力下降,而股票、債券、基金等傳統投資市場也較為低迷,銀行理財産品受到居民追捧。 但是,與銀行相比,無論在專業知識還是信息渠道上,普通投資者都處於弱勢地位。因此,在教育投資者增強風險防範意識的同時,還應在制度設計上向普通投資者傾斜。 作為個人投資者的宋先生耗時3年多、花費1200余萬元,終於打贏了跟銀行的官司,追回了5300多萬元虧損資金。 這場官司被媒體稱為“里程碑式的案例”,因為在個人與銀行因理財産品糾紛而起的訴訟中,這是個人勝訴的“零的突破”。但仔細了解這場官司的各個細節,卻難以讓人感到振奮。一方面,宋先生為打這場官司所付出的財力和精力,是絕大多數普通投資者難以支付的;另一方面,宋先生勝訴的關鍵證據,竟是一段偶然留下的電話錄音,多少有些僥倖的因素。難道為了日後解決糾紛,去銀行買理財産品時都要帶上錄音筆嗎? 這幾年尤其是去年以來,由於負利率導致銀行存款的吸引力下降,而股票、債券、基金等傳統投資市場也較為低迷,銀行理財産品受到居民追捧。2011年,銀行理財産品發行數量同比增長97%。 理財産品與儲蓄存款最大的不同,就是在收益率上限提高的同時也帶來了更大的風險。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經營的理財産品,除了標注保證收益的理財産品,其餘如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産品或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産品等,都存在損失利息甚至本金的風險。 隨着對理財産品投資範圍、項目以及産品期限、收益率的監管加強,銀行理財産品創新的力度越來越大。尤其是信貸、票據類等傳統佔比較大的産品受限後,市面上出現了更多結構性理財産品,這些産品投資標的更加複雜,預期收益率的上限不斷上抬,對普通投資者的專業能力也提出更高要求。而最近頻發的對銀行理財産品的投訴也多集中在此類産品中。 為保護投資者,促進市場健康發展,監管層三令五申,規範銀行理財業務。比如去年&&的《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管理辦法》,要求理財産品銷售文件要載明投資範圍、投資種類和各投資資産種類的投資比例;要求在理財産品銷售文件中製作專頁風險揭示書,明確説明産品具有的潛在風險,等等。 但在實際執行中,仍然存在很多對投資者不利的隱患。 首先,很多産品説明書“説而未明”。筆者手頭有幾份同一銀行發行的資産組合投資型産品説明書,各産品預期收益不一、投資期限不等,但都同樣籠統地説:“本期産品主要投資於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各類債券、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基金、存款等貨幣市場投資工具以及符合監管機構要求的債券類資産、權益類資産、其他資産或資産組合”,而各類投資資産的比例也幾乎都是在10%至50%甚至10%至90%的區間內浮動。 其次,合同由銀行單方面制定,成了將風險向投資者一方轉移的“免責書”。在説明書的風險提示部分,囊括了從政策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到産品不成立風險、提前終止風險,再到各種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等能想象到的各種可能,堪稱滴水不漏。客戶在這樣一份“醜話説在前頭”的合同上簽字,等於認可了“賺錢歸銀行,風險歸自己”。 再次,一些銀行工作人員對客戶沒有起到告知義務,甚至存在誤導。比如,一些銀行人員只告訴客戶有關産品的正面信息,而“屏蔽”掉不利於産品銷售的信息;再比如前文所述宋先生的案例裏,其糾紛主要在於工作人員是否口頭承諾了文本中沒有的“提前贖回”。 與銀行相比,無論在專業知識還是信息渠道上,普通投資者都處於弱勢地位。因此,在教育投資者增強風險防範意識的同時,還應在制度設計上向普通投資者傾斜,才能實現理財市場“將適合的産品賣給適合的人”,為投資者創造價值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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